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恩度【公布日期】2010.05.11
【分 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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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2山东文综
 
——2010年5月11日在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0年4月23日召开第14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加快“五个重庆”建设的需要。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市的发展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赋与了新的历史使命。按照314总体部署,我市肩负着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战略任务和实现“五个重庆”建设的目标,需要从立法上提供法律支撑。二是节约土地资源,发挥长江水运强项的需要。水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不仅运能大、成本低、污染小,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而且节约资源,对生态环境破坏小。我市地处西部,山多地少,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因此,加快发展水运,既能节约土地资源,又能切实发挥我市黄金水道服务经济的作用。三是联系重庆实际,落实上位法的需要。国家和我市对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十分重视,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航道条例),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对提高航道管理水平,促进
水运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地区差异,加之形势的发展,国家航道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比如处罚规定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明确,尤其是对破坏航道设施的事件处理不力等,急需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本条例对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加快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实现“五个重庆”建设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浦东高桥镇小学
  二、对《条例(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对航道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我市从2007年便开始了立法调研,2008年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2009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今年被列入立法审议项目。2007年以来,我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积极开展条例立法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并于2009年赴江苏、湖南两省进行了学习考察,经多年努力,数易其稿,形成了《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共6章48条。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加快“五
个重庆”建设的要求,紧贴我市航道管理工作的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具体修改意见
  1、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渔业、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航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失常的航标,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3、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
  4、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不得影响航行安全,并应当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
  5、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船闸使用效率,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以上报告,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甲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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