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中国行政区划改革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23 宏大叙事>探头板
【字 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6.2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
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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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和长江、汉江等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
、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易旱区、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水域范围、水质管理目标调整的,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并征求市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在易旱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
耐旱作物。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工程调度制度,制定区域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区的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调蓄、调水任务的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权调度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蓄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
  刘师培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洪水调度,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储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调节、以丰补欠的原则,加强易旱区雨水集流工程建设,提高易旱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天津联通测速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
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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