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作文 黑板上的记忆【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 号】嘉政办发[2009]32号
【施行日期】200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扬州杀人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嘉兴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知识经济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备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备案: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省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政府确认,报省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相应的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报市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与计算科学论文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给予报告者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区域范围: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域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列为古树后备资源的,其保护区域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性、透气性,不得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孙女雇人为爷爷扫墓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同级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制订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管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三)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四)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街道办事处或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五)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业主负责管护;
  (六)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一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arial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对保护
单位、个人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和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3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910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古树   资源   后备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