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南京红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充分发挥以雨花英烈精神为代表的南京红文化在传承红基因、发扬革命传统方面的教育引领作用,凝聚起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的调查与认定、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文化资源中涉及的文物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红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所创造的先进文化资源,包括物质实体和精神思想两个层面。物质实体层面是指我党在进行伟大实践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遗址等,以及后来修建的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堂、博物馆、烈士陵园等;精神思想层面包括党的理论、文献和文艺作品、人物事迹及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与作风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与合理保护、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应当将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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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规划统筹、协调指导、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系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女夭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墙上画大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环保、档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地方志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党史、文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八条【公益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技术服务、认护认养和义务宣讲等公益活动方式,参与南京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南京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责任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文化资源物质实体或者歪曲、贬损红文化资源精神思想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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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核评价】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红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南京红文化的内涵解读、宣传普及、教育传承、传播交流,发挥红文化固本培元、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功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南京红文化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
环渤海经济圈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制定全市红文化资源认定标准,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名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文化资源实施名录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红文化资源认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工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技术方式对相关资源进行记录和描述,建立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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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为核心的资源信息数据基础档案。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提出全市红文化资源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列入红文化资源名录保护的资源建议,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红文化资源,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
第十四条【名录规范】红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文化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文化资源物质实体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五条【资源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红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红文化资源物质实体保护标志的设置和精神思想内容产权保护的申报工作。保护标志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和制作,内容应包含资源名称、级别、史实特、设置机关、设置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六条【标识指引】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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