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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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1.08.17
【分 类】其他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流域协同司法治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所提问题和建议,对于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深化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改革,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构建全流域司法治理体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一是树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理念。2020年6月5日,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提出了构建黄河流域司法体制的要求,具有鲜明的全流域司法大保护特。2021年2月25日,为正确适用我国首部流域专门立法,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将坚持生态优先、绿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确立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
  二是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健全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21年1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86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
可发性聚苯乙烯行政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黄河流域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完善案件集中管辖。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拓展流域司法协作。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11+1”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六个基层人民法院联手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司法协作模式初步形成。推进跨部门协调联动。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流域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三是完善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规则。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于保障的意见》(2020年)、《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系统指导长江、黄河流域各级法院环境司法工作,统一流域司法保护尺度。指导下级法院依法审理宁夏和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安徽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云南“绿孔雀”案、四川“五小叶槭”案等一系列标志性案件,推动长江、黄河流域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发布首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先后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共计5批50个,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个,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渝州大学
  四是丰富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科技成果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流域各地法院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应用一
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实现诉讼事项在线跨区域办理,推动建设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案件信息汇聚、数据共享,为环境资源案件大数据分析应用、跨地区跨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加大环境司法普法教育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机制,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进一步拓展流域环境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生动的司法实践不断回应人民众关切。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宣传机制,拓展宣传载体,增强宣传实效,讲好新时代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法治故事,营造司法服务保障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人民众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永远的超哥  下一步,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大工作力度,补齐工作短板,提升能力和水平,健全流域协同治理司法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跨省际流域生态法院等专门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重大调整,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将继续以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加强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
协调,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为推动设立专门环境资源法院创造有利实践条件,并适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未来100年大预言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8月17日
52se>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7: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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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   司法   资源   流域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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