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6
【字 号】青发改生态函〔2020〕296号
【施行日期】2020.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薄洁莹∙【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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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的函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扶贫局、省能源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是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20〕131号)要求,全面配合国家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做好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我们起草形成了《青海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有关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对照工作方案中的十二项研究专题任务要求,加强各自领域相关内容研究,抓紧启动梳理研究工作,于5月25日前将专题研究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建设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听取基层同志、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附件:青海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方案
  联系人:张晓红
  *************(传真)
  邮箱:****************
代号x7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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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号)精神,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做好立法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落实生态补偿制度。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和纵向生态补
偿制度。王建军书记在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讲话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入分析、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森林、草原、湿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跨区域生态补偿,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等不同类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确定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标、思路和原则,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我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形势,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积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对于提升生态系统能力和民生改善水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生态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体外超声吸脂  二、组织形式和研究专题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扶贫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具体研究专题如下,请各参与单位对照自身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下列研究专题形成研究材料:
  (一)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目的研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推动生态保护、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要求,提出在新形势下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目的等建议。
  (二)建立对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梳理现阶段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状况,总结经验和成效。结合我省生态系统保护的总目标,研究提出健全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思路,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
  具体分工如下:
  1.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领域的研究由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视各自工作职责负责。
  2.水流领域的研究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视各自工作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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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耕地领域的研究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视各自工作职责负责。
  (三)建立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系统梳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引导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提出下一步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举措和政策措施。
  (四)建立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认真梳理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生存与发展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明确自然保护地内限制或禁止使用自然资源的总体要求,并对原住居民所造成的损失和直接影响进行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研究提出对原住居民等被影响主体予以补偿的思路建议。
  (五)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系统梳理青海省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总结我省在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的有益实践。深入借鉴总结新安江、汀江—寒江、赤水河以及省内南川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等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探索建立省内重点
流域和省际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以提高区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原则,研究提出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思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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