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发展油气工业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矿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职工生产和生活的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长庆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杜绝原油外漏事故,防止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人们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企业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进一步发动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源保证。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污油
、恶臭、放射性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条在研制引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要有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来保证。
第六条对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油田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严重污染和环境破坏、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七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及外来承包方均按本管理规定办法。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适应环境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切实抓好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每年对本单位的环境表现进行一次评审。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趋势,组织对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
(三)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主要环保治理项目。对特殊环保设施和技术的引进工作,做好技术经济论证,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保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环境保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七)组织开展"绿队站建设"活动。强化环保基础工作,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环境
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和环境保护技术档案,评选和推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协调处理有关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九)统一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条 环境监测部门接受环保管理部门领导,并按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对油田公司的污染源、排放口、油、气区环境进行监测、分析。了解和掌握排污特征,为本企业的防治污染、资源综合利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深化环境保护的全方位管理,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级领导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保工作的定量考核,并把环保指标的考核纳入企业总考核之中。
第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把危害降到最低,及时通报可能要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上级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内部实行环境保护奖励、经济处罚制度和内部排污收费制度。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制度长江电力电子商务网,sci论文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五条凡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对原有项目的有关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必须经过有关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符合环保的有关要求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计划财务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九条与外来承包方签订经济合同时,承包方必须遵守油田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和资源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通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把污染源尽量消除或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积极进行治理对一些一时无法利用的有害物质要采取妥善的措施处理诗歌与药材,达标后排放,严禁使用渗井、渗坑和稀释的方法外排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杨震宁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要将污染治理设备纳入设备统一管理范围并保护较高的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率。未经批准,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要积极治理老污染源,确保各污染防治设施主控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每年要从生产维护费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污染治理和治污设施维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管理部门安排治理,计划财务部门列入计划下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长庆油田公司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选择抗污染树种职业化意识,结合经济效益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环境,努力创造花园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基层采油队、注水队要加强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严禁污染物出站、出井场,积极建设清洁文明井场和标准化计量站、转油站。注水站必须做到站内院落平整清洁,站内外无污油、无杂物、无散乱器材物资。管道、设施干净见本,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绿化工作。油(水)井井场必须做到井场内平整清洁无油污,抽油机、采油树干净见本,井场外无油污无垃圾。
第二十六条 各采油作业区要加强井场及沿线的检查,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污油池中的污油要及时回收,雨季前要彻底回收干净。
第二十七条 水域周围及敏感区域的井场必须按标准建设。加强管理和维护,对于井场损坏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及时维修,保证良好运行,杜绝污染事故发生。承包方在井场施工造成环保设施损坏,采油作业区要监督承包方及时修复。
第二十八条 加强护油护井,确因偷盗原油和破坏井口、管线造成污染,发现后立即组织处理。对于依靠本身力量无法处理的事故,在控制污染现场、防止污染扩大的同时,jw2005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清除污染。
第二十九条 各采油厂、采油作业区、采油队、注水队对自己的工作区域要经常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查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绿化和水土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井下作业应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中要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无污染作业。施工完后井场残留污染物必须立即清理干净,恢复井场原貌。
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施工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对于有毒有害及新技术试验作业,必须经厂级工艺、环保部门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指定环保监督员。严防中毒和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井场原有环保设施。确因作业需要,必须经厂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完工后应立即恢复环保设施。
第五章 采气作业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各井、站、集气管线、工艺装置要尽量减少放空,必要的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要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处并易于扩散的地方,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设火炬,各类火炬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如果在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火炬要比最高的建筑物高出3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采气工艺、净化工艺等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脱硫尾气、精馏不凝气和其它工艺废气必须加强管理,减少排放。酸气焚烧炉、精馏不凝气焚烧火炬等废气处理装置要加强检查、维修、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各集气站的污水、废液必须收集于污水罐内,全部拉回污水处理场,严禁就地排放。拉运污水的罐车不得在途中泼洒倾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甲醇、液氨等易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密闭储存防止挥发,万一落地要立即组织回收。严禁含醇水随意倾倒。
第三十七条 甲醇厂的生活、生产废水要按设计要求,分别转入净化厂,不得直接排放。生活区的废水不得混入化学试剂、未处理的生产废水等,以防交叉污染,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中,所含剧毒物质(Pb、Hg、Cr、Cd、As等)浓度严重超标的废液,严禁直接倒入生活污水的地下排水道。
第三十九条 净化厂要加强污水处理场的运行管理,确保进场污水及时处理。要按设计要求回收甲醇,回注的含醇污水要严格控制水质。净化车间的含高浓度甲基二乙醇胺、三甘醇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进入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第四十条作业区、甲醇厂、净化厂在污水转运排放过程中要考虑相互影响,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当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通知下游单位,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四十一条 对经过生化处理达标的废水,应先在厂区内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按设计要求打回基地,严禁随意排放。
第四十二条 炼化企业的生产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并根据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进行分类处理,厂区外排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确保外排污水达标排放。
第四十三条 埋地的污水管网(包括检查井)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含酸、碱腐蚀性的污水管
网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防止埋地管网渗漏或腐蚀而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各单位污水处理场的正常运行,各单位对装置排放的污水应制定“装置排水污染物控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污水处理场有影响的特殊污水,则应在装置内进行预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各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生产装置或装卸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都有要进行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装卸催化剂或自土等粉尘污染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密闭装卸或其它除尘设施,尽量减少粉尘等有害物品对人体的接触。操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对油田公司来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污染事故:
(一)在采油气、井下作业等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设施不齐全,造成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停运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