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公司类纠纷案件十个裁判观点
一、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对《公司法》16条的理解
(1)盖章说。认为《公司法》16条是针对公司内部的规范文件,不涉及外部其他人。问题:虽是内部文件,但是债权人利益享受者,应负担一部分的审查义务,形式审查正好满足这一要求。
(2)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认为参照无权代理,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问题:没有区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根据《合同法》48条、无权代理、51条无权处分,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按照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也会致使出现新的裁判与以往的裁判观点相差很大的局面。
(3)代表公司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合同法》50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代表行为有效。高速轴承因此担保合同无效的,公司也有过错,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九民纪要》采纳第三种观点。
2、判断担保合同效力,判断关键看:债权人是否善意,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具体指:审查决议(形式审查)。
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审查股东会决议内容:被担保股东不能参与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问题:盖假章都是有效,前提是有授权;为什么这里真章,还无效呢?因为没有授权。
盖假章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在签订担保时法定代表人如无授权,就是越权代表。越权代表的实质就是无权。
4、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directdraw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对赌协议
1、投资方要求:当股东;股权回购协议、金钱补偿。
2、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效力,没有争议,有效。
(2)关键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情况下,目标公司以存在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投资要求股权回购能否支持?要求金钱补偿,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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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必须完成减资程序。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
湖南电梯门事件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减资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减资必需要债权人同意。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肯定走不了减资程序怎么办?减资必须经过2/3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到时候公司不肯开股东会。其实最终的效果也是投资方走不掉。办法就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协议时,把协议中有关问题约定好。投资方的办法之一就是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而非与公司。
(2)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只能从公司的耐热钢焊接利润中拿。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利润只能等投资方有足额利润,投资方另行起诉。
4、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目标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或者不召开股东会分红决议时,投资方能不能起诉要求目标公司履行。答案是不行的。
(2)关于违法减资的问题,所谓的违法减资就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在工商局办理了减资程序。减资是有效的,因为涉及到减资后,与公司交易的其他市场主体,但是减资决议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广州市蓝天中学,视为公司没有减资。
三、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指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种观点是可以;另一种认为公司没有破产或者解散的情形,出资不能加速到期,理由有(股东出资时间依法向公众公示,债权人可以综合信息后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处理司法和行政额关系,司法机关保持谨慎的态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5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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