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高、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泽高、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皖08民终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毅马骥潘红 
【审理法官】胡毅马骥潘红 
【文书类型】2010体操世锦赛判决书 
【当事人】朱泽高;王东风;张桃英 
【当事人】朱泽高王东风张桃英 
【当事人-个人】朱泽高王东风张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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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吕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吕斌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代理律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泽高;王东风 
【被告】张桃英 
【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朱泽高主张王东风仍欠借款本息95000元有无事实依据;2.王东风主张驳回朱泽高全部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朱泽高主张王东风仍欠借款本息95000元有无事实依据;2.王东风主张驳回朱泽高全部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根据王东风一审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张桃英承诺将前期王东风为朱泽高垫付的10000元用于冲抵85000元借款是张桃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因朱泽高与张桃英系夫妻关系,朱泽高的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出借款,故张桃英的意思表示对朱泽高具有约束力。借贷双方虽未明确王东风于2017年1
月27日偿还朱泽高的75000元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但原审根据上述还款75000元加上抵付的10000元,数额正好是借条上的借款金额85000元,结合朱泽高于当日返还借条的事实,综合认定该75000元还款属于偿还本金有事实依据。综上,朱泽高主张王东风仍欠借款本息9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如前所述,王东风偿还朱泽高的款项仅为借款本金,并未支付借款利息。王东风称借款本金只有55000元,其余30000元是利息,其已将利息支付完毕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8元,由上诉人朱泽高负担890元,上诉人王东风负担207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34: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泽高与王东风系远房亲戚关系,朱泽高与第三人张桃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8日,王东风向朱泽高借款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2017年1月27日,双方约定在案外人王喜金经营的“老四饭店"还款,王东风将25000元现金交付给张桃英,并通过王喜金将剩余的50000元转账给朱泽高。张桃英将借条(实际为借条复印件)交付王东风,王东风授意王喜金当场销毁。2019年1月8日,朱泽高以持有的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风归还朱泽高欠款本息合计83480元。2019年2月20日该案开庭,张桃英向王东风妻子发送,主要内容为:“你出来,一万元,我给"。后桐城法院作出判决,宣判后,朱泽高提出上诉,本院发回重审。桐城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再次立案受理,依法追加张桃英为本案的第三人。朱泽高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东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90993元(计算至2019年7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风立据向原告朱泽高借款85000元,其于2017年1月27日偿付750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焦点一、借款本金是否结清?焦点二、朱泽高要求王东风支付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王东风认为,借款本金10000元是抵付前期为朱泽高的垫付款,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妻子与张桃英的聊天记录和原一审案件庭审笔录,足以认定双方已将该10000元进行了结算,
张桃英亦愿意抵付该10000元。张桃英与朱泽高系夫妻关系,张桃英承诺抵付10000元,属于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该行为对朱泽高有约束力,法院对该10000元抵付前期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定。2017年1月27日,王东风偿付75000元,双方虽未明确该75000元是偿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但结合上述所抵付的10000元,正好是借条上的借款金额85000元。且根据交易习惯,朱泽高当日交付“借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上述偿付的75000元系借款本金,故王东风下欠朱泽高的借款本金已全部偿付完毕。现朱泽高要求王东风偿付借款本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焦点二、王东风是否应支付利息?在王东风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时,双方虽未提及利息,但不能推定朱泽高放弃利息。王东风辩称,其在借款后将利息全部付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借条中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王东风理应按约给付利息。经法院核定,截止至2019年7月27日,王东风欠朱泽高利息为51382.50元(借款本金85000元,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为51382.50元)。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朱泽高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风欠原告朱泽高款51382.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泽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80元,由原告朱泽高负担903.40元,由被告王东风负担1171.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提交的证据亦未申请复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泽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王东风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95000元(83480元+11520元);2.案件诉讼费由王东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8日,王东风因做房子急需用钱,向朱泽高借款8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王东风写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2017年1月27日,王东风偿还75000元,但王东风尚欠借款本金83480元,利息11520元,合计95000元;2.王东风所称帮朱泽高垫付的10000元,该款是由张桃英处理的,张桃英和我经济上是独立的,借给王东风的钱是朱泽高的,故没有理由将这10000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张桃英述称,对朱泽高的上诉请求不持异议。    王东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泽高的诉讼请求;2.追究朱泽高虚假诉讼的刑
事责任。事实和理由:1.2013年9月,朱泽高因贩卖假烟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所有账户,不可能有钱借给王东风,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2.张桃英一审出示的证词与出庭时的证词没有冲突,法院应当采纳;3.朱泽高一审当庭承认与王东风有结息行为,但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判决王东风重复支付利息;4.2017年1月27日,朱泽高伪造借条原件骗取还款75000元加抵账10000元,法院一直未就朱泽高开庭时出示的欠条合法性予以甄别;5.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朱泽高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构成虚假诉讼,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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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8民终5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泽高。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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