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大学生掏鸟16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字幕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201512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有机食品商城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
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
    【多维解读】
    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依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gsr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该条罪名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叶知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发散思维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逾越法律底线者都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我们不能轻易断送一个年轻人的前程啊!小闫既然是大学生,应该知道抓捕、贩卖野生珍稀鸟类是违法行为。从他第二次企图掏鸟卖钱的行为来看,他很清楚这不是一般的鸟,否则卖不了上千元,但他依旧把燕隼卖了来获取利益,有知法犯法的嫌疑,他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数字显示,在造纸助留助滤剂2014
年,全球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已经达到惊人的发展程度:野生动物贸易已堪称世界第二大非法贸易,在黑市上,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仅次于,比军火还厉害。之所以有人认为量刑过重,是因为对其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可见,为因无知而犯罪的大学生申请减刑、呐喊奔波于事无补,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年轻人,为了他的前程,可以判轻些。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逾越法律底线者都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楔状隙
    【运用示范】
    不要因为是大学生做这种事情就同情他,反之,应该更加批判。16只小鸟竟然值几千元,他作为一个大学生,也应该猜到这不是普通的鸟,但是他还是掏了两次,知法犯法。如今,动物灭绝的步伐在不知不觉中加快,除了自然环境因素,更多的是人为的破坏捕杀。如果法律网开一面减轻刑罚,这不是又给不法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借口了吗?更何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地位上,大学生和盗猎分子是一样的。(吴瑞馨《保护野生动物,应该如此》)
    发散思维三: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引发争议的背后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
    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小闫真的不知道那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首先,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手出售;其次,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隼科鸟类)。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暴露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公众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不了解。生活中,猎捕珍惜保护动物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农村山野之地,平时也很少见有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抓获。所以在很多人心里,即便知道自己要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并不清楚这会带来牢狱之灾。为此,国家应该加大普及这方面法律和知识的力度。
    【运用示范】
    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
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其成本太大了,让年轻的大学生承担有失公允。(陈广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缘何被吐槽》)
    发散思维四:舆论、媒体和公众的,对于司法公正确有监督之益处,但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
    关于此事引发的争论其实早已跳出了法治的圈子,而演变为了媒治的七嘴八舌。舆论、媒体和公众的,对于司法公正确有监督之益处,但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确实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特意让你看不清事实,描述的方式好像几个无知的孩子,无意中倒卖了国家保护动物。在本案最初的报道中,有些媒体记者的撰文堪称精妙:凸显闫某某大学生的身份,暗示其涉世未深,似乎未审先判了其主观上不知情的事实。而对于检方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及相关阐述却完全不加报道,反而选择了闫某某家人要聘请律师申请再审这样的信
息加以渲染。凡此种种,皆难言公正客观,反而是倾向、误导意味明显,让网友失去了客观理性看待问题的能力,进而出现大量跟帖、替大学生含冤、认为量刑太重等说法。
    【运用示范】
    目前舆论争议的焦点,总结起来基本就是两个:其一,闫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猎捕并出售的是国家珍贵的野生动物。很多网友以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极度欠缺为理由,以自己不认识燕隼等国家级保护动物为参照,得出闫某某也不认识这些是什么鸟的结论,而这无疑是荒谬的。根据检方的说明,闫某某长期加入一个与野生鸟类相关的,并曾有过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前科。换言之,闫某某在捕鸟方面绝非新人,而很可能是个不折不扣的老手。网友们简单的以己度人,显然不够严谨客观,或至少是偏听偏信了闫某某的一家之言,而置检察机关的立场于不顾。其二,闫某某掏16只鸟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些、抢劫、故意伤害、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也不一定判得到10年半啊?请注意,持类似的观点、论调的绝不在少数,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笔者只能以呵呵应对了。第一,不同种类的罪之间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简单拿来比较么?桌子和椅子哪个重要,这个不能比;第二,掏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加以出售的行为难道没有社会危害性么?只能说是公众对于这
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对于此类残害野生动物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怎么能说你不认识,它就一定没危害呢?(王宇《司法独立不容舆论肆意干预!》)
    【真题训练】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201512月初,一则《河南大学生暑假在家掏鸟窝抓16只鸟,或刑10年半》的新闻经多家网站,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很多网友认为案子判的太重了。而随后公开的案情显示,该大学生明知掏的鸟事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主动售卖10只获利,已犯有非法猎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很多网友又认为应该严判。随着媒体的深入报道,这次事件激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有什么看法?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写作提示】:韩金凤
    从大学生角度,可谈为物质利益而知法犯法,也可以深入挖掘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
    从网友的角度,可谈要全面了解事情真相,不人云亦云,不盲目跟风,要明事理。
    从媒体角度,要全面客观真实报道事件,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从法院等机关的角度,可以谈公平严格执法、及时公开信息,避免媒体误报和网友曲解。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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