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7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艳琼 
【审理法官】纪艳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铁军;《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当事人】张铁军《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当事人-个人】张铁军 
【当事人-公司】《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代理律师/律所】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温利 
【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中阴身
【原告】安徽人事厅张铁军 
【被告】《中华英才》半月刊社  奥克洛铀矿
【本院观点】东方影都2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铁兵之上诉主张不能改变其诉讼请求并非《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可按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人事争议的范畴,故张铁军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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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北京质检总局
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铁军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追索进京落户指标去向、支付退休补偿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张铁军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铁军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认为,张铁兵之上诉主张不能改变其诉讼请求并非《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可按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人事争议的范畴,故张铁军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张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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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28:4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铁军(曾用名:张体军)于1991年调入中华英才画报社(后更名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工作至1995年。自1996年起,张铁军未再为中华英才刊社提供劳动,中华英才刊社也未再向张铁军发放工资。2003年9月16日,中华英才刊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通告,通知张铁军自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劳动关系等事宜,逾期不到,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现张铁军要求中华英才刊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落实进京落户指标、支付退休补偿金60万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军的起诉。    二审中,张铁军将以下十二份证据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1.相关中央机关批复文件,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的属性;2.干部调动介绍信,用以证明干部调入情况;3.工作证,用以证明张铁军是国家调入的正式干部;4.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调整工龄津贴的通知,用以证明工龄津贴情况;5.一九九三年工改事业单位管理专业人
员工资套改审批表,用以证明工资套改情况;6.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通知,用以证明1993年新闻出版系列中级职称资格通知情况;7.干部申请调动审批表,用以证明对方让我自行填写申请调动表;8.中华英才画报社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工作;9.中华英才画报社通联部介绍信,用以证明中华英才刊社让我自己工作;10.中国劳动保障报通告,用以证明张铁军2021年10月27日才见到通告;11.答辩状,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把我当成合同制工人对待;12.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证明律师发函情况。中华英才刊社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铁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责成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上诉人1991年正式调入被上诉人工作单位,是单位事实上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被上诉人声称我没有完成广告创收任务,我被要求自行解聘,自行离职。我的人事档案至今由中华英才刊社掌控着。1996年我离开被上诉人的时候,被上诉人给了我几个盖有章的空白介绍信、三封盖章的红头文件,让我自行解聘。不是我擅自离职,是单位让我自己辞职的。    综上,张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张铁军与《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47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栗玉亮,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铁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以下简称中华英才刊社)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2178号民事裁定,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铁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责成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工作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上诉人1991年正式调入被上诉人工作单位,是单位事实上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被上诉人声称我没有完成广告创收任务,我被要求自行解聘,自行离职。我的人事档案至今由中华英才刊社掌控着。1996年我离开被上诉人的时候,被上诉人给了我几个盖有章的空白介绍信、三封盖章的红头文件,让我自行解聘。不是我擅自离职,是单位让我自己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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