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研究

双环戊二烯
051
2020年2月上半月刊(总第108
期)
法学
“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研究涓滴理论
校园社区罗元骏
摘要:传统消费模式的转型升级及电商平台迅猛发展的同时,“知假买假”团体的出现引发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能否依据法律向商家要求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来看,恶意知假买假者不在消费者定义的范围内;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知假买假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索赔。解决“知假买假”相关法律问题,应厘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概念,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完善打假举报奖励机制,依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概念界定;欺诈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3-0051-03近年来,传统消费模式转型升级为互联网消费模式,线下实体店的消费持续低迷,淘宝、拼多多等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却异常火爆,人们的消费方式正在被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电商平台通过“双十一”“双十二”等活动吸引人气,促进顾客消费提高销售额,希望将自己的店铺越做越大。在这些促销活动的背后,知假买假团这一职业体的出现引起人们的争议,知假买假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就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进行阐述。
一、“知假买假”的出现及问题的提出
近日,有媒体对知假买假者在网上组团打假赔退进行报道,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者通过组建等方式进行聚集,有领头的人专门到可以“打假”的店铺,然后组团前去“打假”,利用平台漏洞或者是商家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索赔,得逞者免费得到商品还能够获得营利,再分成给牵头人作为感谢费。从最初的无意打假再到这种“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这种所谓的“打假”行为,是否有的嫌疑,值得探讨。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能否依据法律向商家要求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对相似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因自身的日常生活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购买使用的,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对消费者的定义做了模糊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清晰地界定什么是消费者,据此法条很难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判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的依据主要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对欺诈行为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现在许多知假买假者都是通过此款法条、电商平台相关规定进行索赔的。在2016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从此条规定看,知假买假者应该是被排除在
消费者定义范围外的,但此条例目前还是送审的状态,且对于知假买假者能否纳入消费者范围依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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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伟琪(1994—),男,汉族,甘肃兰州人,单位
为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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