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软硬件环境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141
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地方在火电厂大气标准中对烟气排放温度做出限定,标准规定4月-10月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温度≤48℃,11月-3月≤45度。污染物限值方面,新建项目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25号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
(第10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2018年6月13日
计算机的分类(此件主动公开)
前言闫世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冯颖、朱法华、陈魁、刘佳泓、郑涛、陈曼丁、张骥、王松、刘茂辉、赵吉睿、周晶、徐媛、易晓娟、张莹、张丽红、汪楠、、李靖、袁向华、常文韬、虞子婧、郭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电机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及燃气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可编程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共产主义原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陈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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