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

第一章   
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东北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国电网必须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网实行五级调度,即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五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东北网调依法对东北电网行使统一调度职权,省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电力系统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的相关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所颁发的规程、规定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
第4条:春天里 农民工网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东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规定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网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指令。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5条:网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及超高压局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网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网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6条:发、输、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及系统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可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7条:凡并入东北电网的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服从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发电厂及变电所并网运行,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能并网。
第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9条:当发生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隐瞒事故等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视情节及后果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0条:东北电力系统发、输、供电单位的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基建、设计、试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11条:本规程不涉及东北、华北联网的有关运行规定,东北、华北联网后有关运行规定按照国调中心颁发的相应规程执行。
第12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部.
第13条: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20012颁发的《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

第二章  电网频率调整与联络线功率控制
第一节 频率的正常调整
第14条:东北电力系统的额定频率为50Hz,其变动允许范围:当自动调频装置使用时为阈值电压50±0。1Hz;当手动调频时为50±0.2Hz。当部分地区电网解列,其运行容量小于3000MW时,该地区电网频率偏差不超过50±0.5Hz。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15条:网调负责东北电网频率的管理和系统频率调整,省调通过调整省间区域控制偏差(ACE参与系统频率的调整,网、省调承担相应的频率控制责任.
第16条:正常时频率由网调进行调整,省调根据网调下发的联络线电力计划曲线调整省内电厂出力,并保证其ACE在规定范围内,网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系统的需要修改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日计划。
第17条: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网、省调度机构,网、省调度应确保分解指标的完成。东北电网频率越限时间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分如下:
1.频率越上限时,多送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责任;频率越下限时,少送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
2.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18条: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系统频率正常运行与网调、省调调度员负同等责任。各地调调度员对及时限制负荷保证系统频率正常运行与网调、省调调度员也负有同等责任。网调调度员与调频厂值长共同负责调频工作。
第19条:频率调整厂的任务
1.网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需要指定频率调整厂,频率调整厂应保持系统频率不超50±0.1Hz并经常有一定的调整容量(一般不少于各省联络线最大偏差总和),无调整容量时立即汇报网调。
2.调频厂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如AGC碳酸锂缓释片因故停用,改为手动调整时,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电网频率,认真、主动、及时进行调整。
3.调频厂的调整幅度为设备最大或最小可能出力(注意送变电设备过载、稳定等)。
第20条:为了顺利进行频率调整,网调必须切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各电
厂要按季向网调书面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等.
第21条: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系统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单运系统的频率调整厂及频率监视单位临时由网调、省调或地调指定,其频率调整仍按本规程中的原则处理。
第22条: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所均应配备准确的频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第23条:每年12月底前,省调必须按规定将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全省《超指标拉闸序位表》和《事故拉闸序位表》汇总后报网调备案;直管地调将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超指标拉闸序位表》和《事故拉闸序位表》报网调.
第二节 频率异常的处理
第24条:等效转动惯量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14条允许范围时,叫做系统频率异常.
1. 一般电网事故
1.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1.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电网一类障碍
2.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第25条: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特别要防止由于系统频率严重降低时,火电大机组因低频率保护跳闸形成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
第26条:当系统频率低49.80Hz,应按下述办法处理:
1.网调指定的频率调整厂主动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
2.东北电网的低频自起动装置动作机组并网后,应迅速调整机组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
3.当系统频率不见迅速恢复,省调应在保证有关联络线及安全断面不过载的情况下主动增加本省电厂出力(此时可不按联络线计划曲线调整),同时报告网调;网调接到报告后,根据系统情况指令省调调整出力。
4.当全网所有旋转备用及水电备用均已用完,频率仍不能恢复到49。80Hz以上时,为防止系统低频率事故,网调应根据当时系统负荷、电源情况,下令拉闸限电,直至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第27条:当系统频率低49.50Hz,全网各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待调度指令,立即主动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并及时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对系统联系薄弱的电厂,增加出力时要注意联络线过载及稳定限制等。
第28条:系统频率降到49.20Hzcatia以下,第一级低频减载装置已自动切除负荷,频率仍不见
恢复,各地区调度应不待网、省调指令,立即按事故拉闸序位切除负荷,使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或全部序位拉完为止,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
第29条:当系统频率降到48。50Hz以下,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和一次变电所,不待调度指令,应立即按一次拉闸序位表切除负荷;网调及省调立即下令各级调度切除负荷直至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或全部序位拉完为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3: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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