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杨跃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帆、杨跃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2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代绪刘士平黄丽霞 
【审理法官】杨代绪刘士平黄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帆;杨跃先;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二硫化碳毒性杨帆杨跃先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帆杨跃先 
【当事人-公司】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赵俊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冷婷丽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绝世好简历【代理律师/律所】唐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赵俊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冷婷丽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涛赵俊冷婷丽 
【代理律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荣鑫杨帆;杨跃先 
【被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 
法制与社会发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17年7月27日,靖州御景园一期项目通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的竣工验收。2018年10月,黄端英等人向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等问题。2018年11月16日,东和御景园一期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20年6月4日,杨跃先、杨帆、杨跃先、杨志健、陈文、彭生根、李明辉、梅必勇等人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建局信访反映房屋逾期交房违约等问题。2020年6月16日,县住建局向杨跃先、杨帆等人送达了《关于东和御景园信访
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020年7月27日,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知晓向县住建局联名信访的人主张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上诉人按期支付房款后,被上诉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交付达到约定条件的房屋,但案涉房屋于2018年11月16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上诉人未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补充条款的约定,被上诉人逾期交房超过180天后的第二天需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4月16日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上诉人逾期交房,应按日向上诉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4月16日的违约金为6991元(502888元×139天×0.0001/天=6991元)。而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上诉人于2020年6月已通过信访途径向被上诉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已中断,上诉人于2021年9月6日再次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故本院不予采纳。因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粤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杨跃先、杨帆应支付的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7113.15
中华菊头蝠元)抵扣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应向杨跃先、杨帆支付的违约金6991元,因此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应向杨跃先、杨帆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再需要另行履行。    综上所述,杨跃先、杨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83元,由上诉人杨跃先、杨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35: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0日,原告杨帆、杨跃先与被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杨帆、杨跃先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2888元被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交付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1)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过90日的,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第九条约定:“补充出卖人逾期交房
铅球场地画法逾期超过180天后的第二天开始按照第九条(1)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买受人不得退房”。第十三条约定:“本补充条款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条款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签订后,原告杨帆、杨跃先依约向被告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02888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杨帆、杨跃先接受涉案房屋钥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1)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过90日的,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第九条约定:“补充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超过180天后的第二天开始按照第九条(1)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买受人不得退房”。二者虽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约定不一致,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三条约定:“本补充条款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补充条款约定为准”。该条款约定明确,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的约定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是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原告实质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请求权,因此,对于逾期交房追究违约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被告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原告应当自2017年6月1日就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即便按违约金计算起始日期起算,原告直到2021年7月21日才主张权利,故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当庭口头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杨帆、杨跃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帆、杨跃先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6.83元,依法减半收取493.42元,由原告杨帆、杨跃先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53: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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