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一例由头孢过敏引发的官司!

【用药】一例由头孢过敏引发的官司!
85岁的王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医院就诊,医院未作皮试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用于输液。不料,老人在输液半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事发后,老人的五个子女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北大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输液不久突发呼吸停止
王老太生前患有哮喘和肺心病。因喘憋加重,于2011年6月6日在北大医院就医,医院针对病情开了拜复乐等药物。次日,她在子女陪伴下再次来到该院,医院为她进行了输液。当日中午12点半,老人刚输上罗氏芬约半分钟左右,突发憋喘,口唇发紫,数秒后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老人恢复心率,但仍于同月26日死亡。
停电宝2011年7月,王老太的五个子女共同起诉称,当天就诊时,母亲看完呼吸科和中医科后到了急诊室,接诊医生只简单问了两句,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在处方上写了“免皮试”。护士输上该药约半分钟左右,母亲就突发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灯影组
原告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其母病情骤然转危。为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8万余元按照60%的比例赔偿,同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称不存在任何过错
庭审中,双方针对医生就诊时是否询问过患者的过敏史发生争议。原告方持有的急诊处方笺没有关于使用罗氏芬是否过敏的记录。
而北大医院持有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2009.4.9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等内容。此外,医院还提供王老太之子崔某向医院的投诉信,以证明医生曾询问患者头孢过敏史。
北大医院认为,急诊医生详细询问了患者既往过敏史、用药史,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为患者使用头孢菌素完全符合相关诊疗常规。患者发生过敏反应直至死亡是临床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且患者过敏后,医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头孢曲松钠药物皮试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就现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皮试,但在医学法律上,体现的是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不过医院最终也承认,“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系接诊医生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查阅既往病历后添加。
新疆大学学报文眉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今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急诊处方笺的内容存在差异且关乎争议问题,因此北大医院不能据此证明曾询问过。而崔某的信件内容真实,可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前询问过,家属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
法院认为,头孢曲松钠存在较高的过敏风险,加之患者高龄,在使用前应注意发生变态反应的可能性。而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则是临床医疗中预防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因此,尽管患者口述无相关药物过敏史,但考虑到北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患者进行皮试。
此外,接诊医生执业时间未满3年,临床经验不足,亦造成对药物过敏情况考虑不全面。根据鉴定人分析,患者因输注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考虑到患者死亡亦有其高龄、原有疾病等综合因素,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为30%。
据此,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要求改判。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了北大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药师建议
1.警惕头孢曲松钠严重不良事件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统计显示:头孢曲松钠不良事件报告总数、严重报告数量在抗感染药中均占较高比例,死亡病例报告数量位居抗感染药首位。
头孢曲松钠严重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过敏反应,特别是过敏性休克,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病例严重过敏反应是在皮试过程中发生的。
2.哪些头孢菌素需要做皮试?
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要求做皮试的头孢菌素有:如头孢替安、头孢替唑、头孢甲肟、头孢米诺、头孢噻吩、头孢噻肟舒巴坦等。 googlemapapi
葵花籽饼3.哪些人应该做皮试?
由于头孢菌素有发生休克的可能性,一是给药前应详细问诊,二是用药前先做好发生休克时急救处置的准备,另应让用药患者保持安静状态,充分观察。
个人建议:青霉素类抗生素有过敏既往史者;本人或父母兄弟有易引起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变态反应性疾病体质者,最好做皮试。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48: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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