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分析题答案

法条分析题
@刑法车润海
1.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请分析:
(1)前半句与后半句分别体现了刑法的何种机能?
答案】前半句体现了保护机能;后半句体现了保障机能。
(2)请列举哪些情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至少3项)?
【答案】重法的溯及既往、习惯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等。
2.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请分析:
(1)“领域内”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包括领土、领水、领空。除此之外还包括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与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犯罪行为适用当地法律审判;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3.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单位犯罪的,单位及其成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案】原则上是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外是单罚制: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如何处理?
【答案】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4.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成立故意犯罪需要认识到哪些客观事实?
【答案】①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及其性质的认识;③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④不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须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体现了什么原则?
【答案】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5.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过失犯罪有几种类型?
【答案】过失犯罪有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2)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认识因素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6.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是否对所有的杀人行为都能进行特殊防卫?
【答案】不是。特殊防卫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并非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暴力犯罪。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孩子喂奶,企图将孩子饿死,对母亲就不能进行特殊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matlab6.5
【答案】①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
7.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着手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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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3)未得逞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未得逞是指没有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
8.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二人以上”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以为前方是猎物而共同开,不料打中一儿童,致其死亡,但查不清是谁击中,如何处理?
【答案】①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②由于查不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二人都不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9.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可以向谁自动投案?
【答案】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
【答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10.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重要线索”的来源有何要求?
【答案】①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②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③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怎么认定?
【答案】一般是指被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11.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甲所犯之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几年不再追诉?为什么?
【答案】经过15年不再追诉。因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十年本数,属于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2)乙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答案】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12.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对其中的其他方法有何要求?
【答案】这里的危险方法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2)“过失犯前款罪的”属于何种罪状,并指出其含义?
【答案】属于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13.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呼吸机维修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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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殴打、侮辱”属于何种量刑情节?
【答案】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也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什么?并分析其成立条件。
笛卡尔乘积【答案】在理论上被称为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为:
①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②非法拘禁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有过失。
④刑法明文规定较重的法定刑。
14.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什么事实,为什么?
【答案】是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什么身份?试举出其他类似情形。
【答案】属于不纯正的身份犯。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②司法工作人员反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
15.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第一款属于什么性质?
【答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致人死亡以及被害人自杀。
16.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第一款属于什么性质?
【答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甲长年虐待其女儿小花,用针扎、烟头烫,某日小花外出时,甲将小花打倒在地,用木棍殴打其背部臀部,经法医鉴定,属于受外力殴打致十二指肠破裂(重伤),对甲如何处理?
【答案】对甲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
17.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什么是“多次”抢夺罪?
【答案】是指两年以内三次以上抢夺。
(2)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抢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①携带凶器抢夺时,主观上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
②客观上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
③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
18.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答案】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ttp【答案】①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②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2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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