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袭警的原因分析与控制预防——以《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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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袭警的原因分析与控制预防
辱骂袭警的现状分析辱骂袭警犯罪情况
机械研究与应用
袭警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辱骂人民警察或以其他手段实行挑衅、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职的行为。袭警行为体现行为人对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秩序的反抗心理,侵犯的不仅是公安警察的人身权与人格权,还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央妈严控第三方支付
我国社会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变动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据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人民警察伤亡众多。仅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民警、5699名辅警因公负伤。人身权受到伤害的人民警察如此之多,受到人格权受到伤害的人民警察更是难以统计。
辱骂袭警不同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于:前者的客体只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后者的客体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只要求以语言谩骂威胁,不需要事实上实行暴力,后者要求事实上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职务活动的行为。
辱骂袭警不同于一般暴力袭警行为在于:前者不是后者的前置条件,但如果不及时处置,辱骂行为可能会转化为暴力行为。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常以行政拘留处罚,后者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由口头教育、行政处罚、刑法处罚分别规制。
辱骂袭警法律保护
谢赫2012年颁布实行的《警察法》第35条最早确定了公然侮辱需要受到处罚的刑事政策思想。2016年公安部发布的《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第68条,第69条细化辱骂警察的行为表现形式,限定处罚范围和处罚方式。201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8条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本规定从组织层面上表达了维护警察权威的决心。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条规定前文所述的暴力袭警行为(包括辱骂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第一条规定上酌情从重处罚。此意见首次将言语辱骂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范围,并对教唆煽动的行为一同定罪处罚。
辱骂袭警的行为特点
突发性。通常情况下,辱骂袭警是突然发生的,警察处于毫无
刘禹田
(澳门科技大学 中国澳门 999078)
摘 要:随着2019年《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明确将辱骂、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纳入袭警犯罪范围。首先,辱骂袭警犯罪的原因分别包括一般紧张理论带来的犯罪;犯罪心理学中的比较与选择;社会秩序结构理论中警察权威的降低;行为人自身原因等。其次,关于控制预防措施,承接一般紧张理论对限制犯罪和促进犯罪的因素进行分析,借鉴德国与法国在妨害公务罪中确定的量刑等级标准,笔者对我国立法改进提出建议,结合其他辅助方式为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辱骂行为属于袭警犯罪提供配套措施。
关键词:辱骂;威胁;袭警犯罪
防备的被动情况。如果行为发生在众人围观的公共场合,这种突发性会造成人骚动混乱,容易演变成突发的体性事件,进而引起其他类型的犯罪。
转化性。辱骂袭警的行为是行为人反抗公权力的行为,行为人实行辱骂行为时常处在愤怒、敌对情绪下,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力显著降低,此时有向暴力袭警行为进行转化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及时处置。辱骂袭警行为的转化性是其区别于行使公民批评权的重要特征。批评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公民针对人民警察整体的工作不尽职、贪污腐败等情况进行批评不构成犯罪,且整体批评行为不易转化为对人民警察个体的辱骂或者暴力行为。
非暴力性。辱骂袭警行为的非暴力性是与传统暴力性袭警行为的最大区别,法律规定修改的方向是将非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畴。辱骂袭警行为与暴力袭警行为都对警察权威造成损害,行为人都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法益,因此具有刑事处罚合法性。而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需要根据行为程度在司法中进行讨论。
公开性。犯罪抓捕中,行为人逃脱及反抗的情绪更重,所以更容易发生暴力袭警行为。在警察进行治安管理活动等场合下更容易发生辱骂行为。辱骂行为是对国家权威和警察权威的挑战,公开性使本行为的传播速度和恶性影响比私密辱骂更重,损害的不是单一法益。辱骂袭警行为的公开性是其区别于网络辱警行为的重要特征。网络辱警行为较少转化为当面辱骂袭警行为,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进行辱骂,此种行为也具备处罚必要性,但不由妨害公务罪予以规制。
底层性。底层性又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发生区域属于底层。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辱骂袭警的行为发生概率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在街道路面等公众场所发生的概率高于室内或僻静地发生的概率。第二,行为人社会地位属于底层,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弱势体等。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生活压力和经济压力具有客观紧张,且这类人对紧张情绪有高敏感性,容易发生越轨行为。第三,受袭击的警察以基层民警居多。案件大多产生于需要人民警察队伍中的基层人员(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处置的突发事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社会治安案件三类任务中。modelsim
辱骂袭警的犯罪原因
一般紧张理论视角下辱骂袭警的原因。莫顿的社会失范理论认为,犯罪或越轨行为的根源是个人所面临的各种紧张。阿格纽一般紧张理论强调:当个体处在充满紧张或者压力的客观环境下,主观会产生恐惧、抑郁和愤怒等负面情绪。这些负面情绪促使
清明上河图 2013——以《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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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采取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非适应性行为来应对负面情绪,缓解紧张。面对人民警察,行为人无法利用其他手段实现不被警察控制或者处罚的目标时,此时产生的紧张情绪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犯罪心理学原因。袭警类犯罪是行为人进行不断比较并选择的过程。首先,行为人产生违反警察的动机,此时进入第一步比较,行为人将警察整体实力与自身实力比较,若警察实力高于自身实力,行为人选择服从。若警察整体实力低于自身实力,行为人进入下一步选择。其次,行为人比较警察个体实力与自身实力,自身实力不仅限于自身的身高体型、灵活度、强壮度等物理性因素,也包含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人脉资源等非物理性因素。若警察个体实力高于行为人实力,行为人选择服从或逃离,若警察个体实力低于行为人实力,行为人选择袭击警察。
此外,部分行为不进入此流程。行为人在进行实力对比后,认为选择暴力袭击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警察个体实力高于行为人实力,此时暴力行为无法成功达成目标。此时,行为人通过言语谩骂侮辱对警察个体发泄愤怒情绪。还有一部分行为不属于袭警类犯罪的典型流程,例如激情行为人与患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
社会秩序结构原因。根据社会秩序结构理论,警察客体、治安规范、警察权威三因素互相影响。其中影响警察权威的原因有三:第一,我国立法上没有单独设置“袭警罪”,侵犯警察权益的犯罪与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同归属妨害公务罪管辖。第二,公安系统采取双轨管理,公安机关受到地方政府和国家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地方政府将部分职责转移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实施的非警务活动过多导致警察权威降低。警察遭受投诉时,内部组织管理部门采取“先停职再调查”的处理方式。这种轻易留职查看,事后补救匮乏的管理手段降低了警察权威。第三,警察的职能扩张导致警察权威下降。警察的职能范围包括:执行特定职能、赋予警察必要权力、有明确规定的必要强制手段,以及使用强制手段的明确限制。一方面,警察职能超越此范围,导致警察职权的膨胀混乱,公民无法确知职权的范围边界。另一方面警察系统超负荷运行,由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事务交由警察管辖,增加了警务负担。根据角冲突论,公民对警察的预期与警察自身职能范围不匹配,导致警察无法满足社会期待,警察整体的权威性降低。
行为人自身原因。第一,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处罚。行为人的身份多
为社会弱势体,由于文化素养较低,法律认识不足,容易选择不合法手段。此外,围观起哄的行为属于违法性认识缺乏,根据新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法不责众的观念将被扭转。第二,行为人性格与情绪原因。行为人性格易怒或自大,面对警察时处于不忿的状态。情绪消极与社会压力大,不能有效调节个人情绪或缺乏合适的情绪排解方式有关。
辱骂袭警的控制预防卢发兴
袭警犯罪的犯罪学启示。从一般紧张理论出发,行为人感受到的紧张情绪转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到两类因素影响,一类是限制犯罪因素,另一类是促进犯罪因素。限制犯罪因素分为:第一,个体追求的目标。第二,个体应对紧张所具备的资源。第三,犯罪成本与价值因素。将辱骂行为定性为袭警行为后,犯罪成本增加,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第四,常规社会支持。第五,社会环境因素。第四点与第五点需要完善公民的救济渠道,引导选择合理方式救济个人权利,加快行政法的案件处理效率,引导法律参与者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犯罪因素分为:第一,犯罪同伴。此次《指导意见》将“教唆、煽动”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有利于减弱犯罪同伴对犯罪的促进作用。第二,对情绪唤醒的反应。第三,先前行为模式导致行为人的思维路径固化。例如,长期上诉上访的行为人,由于遭受不公正待遇且上访上诉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对于公权力持消极态度。此类行为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上诉上访安抚工作和后续行迹追踪。
立法层面改进。当前我国没有采取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设置“袭警罪”的模式,而是把袭警类犯罪作为妨碍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标准。德国与法国的刑法中,没有单独设置“袭警罪”。德国对于妨害公务罪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一般反抗公务执行的犯罪处以两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暴力袭警犯罪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法国将袭警类犯罪分为对人身或财产的威胁、侮辱和暴力三类,对公职人员的恐吓活动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从两年以下自由刑并科处罚金到十年以下自由刑并科处罚金不等。考虑到辱骂袭警的犯罪恶性较低,如何控制刑罚程度使其具有合理的量刑阶层,可以将妨害公务罪划分量刑幅度。
其他辅助方式改进。第一,明确警察的自我防卫权。借鉴美国警察的防卫权,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进行自我防卫。但要注意遵循价值相当原则,对于言语辱骂的行为可以采取手铐控制,不可直接采取警棍或者支制服。第二,执法装备改进。全面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不仅保护公民不受到公权力不合理的侵犯,更能记录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的谩骂、侮辱或暴力行为,为后续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留存证据。合理配备警械,有利于解决目前基层警械装备配备不足导致的警察外在威慑力降低,警察权威下降的问题。第三,规范执法流程,塑造警察队伍法制观念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是法律监督,通过刑事诉讼法与警察法确立执法程序规则,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通过颁布参考案例的形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搜查扣押的权限等办案流程问题。二是政府监督,监察委对警察组织或警察个人实施监察,及时防止和纠正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三是社会监督。建立警务
评价系统,通过警务公开等方式接受媒体和众的监督。第四,深化警察与公民的联系,反对树立人民警察与公民对立的形象。具体方式有:参考其他国家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通过漫画、动画等方式塑造警察形象。在进行社区宣传时,选取合适的媒介,通过张贴画报而不是悬挂标语的方式进行,达到面向全年龄段公民宣传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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