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0.06.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办理本市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精神疾病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小区开残障中心
  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
  法律能力鉴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中法律能力的评定行为。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各类鉴定事项,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法律能力,如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服教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能力等的评定。
1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鉴定
  1.1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判断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
  (2)辨认能力
  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和分辨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具体地说,是指行为人对作案行为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目的、为实施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否理解犯罪性质、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等。
  (3)控制能力
  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总体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按“三分法”分为完全、限制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分为“完整”、“受损”、“丧失”三级。辨认能力丧失的情况下,无须再评定控制能力。
  (1) 完全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完整。
  (2) 限制责任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辨认能力受损;
  b.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受损。
  (3) 无责任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辨认能力丧失;
  ②控制能力丧失。
  1.2.1辨认能力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辨认能力完整:
  ①不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虽然能够建立精神障碍的诊断,但辨认能力未受损害,即精神症状对下列各条目均未构成影响:
  a.有明确的现实动机;
  b.明确违法行为的目的;
  c.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意义;
  d.能够预期违法行为的后果;
  e.理解自身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为辨认能力受损:
  ①能够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辨认能力受到损害,但未完全丧失,即精神症状对下列条目之一构成影响:
  a.违法行为的动机(如: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受精神病态的影响);
  b.对违法行为目的的理解;
  c.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意义的理解;
  d.对违法行为后果的预见;
  e.对自身在违法行为中作用的理解。回家的滋味
  (3)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辨认能力完全丧失:
  ①能够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辨认能力完全丧失,即受精神症状的影响,符合以下条目之一的:
  a.违法行为的动机为病理性,为精神症状的直接后果;
  b.受精神症状的影响,违法行为的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
  c.病态的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在法律上的意义;
  d.完全不能预见或理解违法行为的后果。
  1.2.2控制能力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控制能力完整:
  ①不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虽然能够建立精神障碍的诊断,但行为的控制能力未受损害,即精神症状对下列各条目均未构成影响:
  a.行为过程中对作案对象、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有明确的选择性;
  b.行为过程中可依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应对行为;
  c.行为过程中能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
  ③在行为中表现出自控能力较常人差,但此系其一贯行为模式,自身不加以控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控制能力受损:
  ①能够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行为的控制能力受到损害,但未完全丧失,受精神症状影响符合下列条目之一的:
  a.行为过程中缺乏对作案对象、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的明确选择性;
  b.行为过程中难以依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应对行为;
  c.行为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
  (3)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控制能力丧失:
缅甸荡寇志  ①能够建立精神障碍诊断。
  ②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启动和终止。
  1.2.3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鉴定
岳潮湿的肥厚李雪梅  1.2.3.1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使用阿片、、、、致幻剂等物质,被鉴定人明知使用此类物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即“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在吸食毒
品前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但其仍放纵自己的行为),不计后果违法使用此类物质而产生精神病性障碍,不能直接适用以上评定条款,应对“原因自由行为”加以注明。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1)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在不知情或者被诱骗、被强迫下使用;
  (2)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有医生处方。
  1.2.3.2 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系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使用的药品。如被鉴定人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而出现精神障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可参照以上相应各等级评定条款。如被鉴定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应以“原因自由行为”对待。
2 行政责任能力鉴定
  参照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评定原则。
3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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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通常分为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指当事人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亡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该当事人对自己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所实施的行为,具有辨识和意思表达能力;后者指当事人在涉及某一项或某几项民事活动时,对自己相关的辨认和意思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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