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幻后伤人构成何罪

致幻后伤人构成何罪
霍顿作者:何磊
猎德小学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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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历史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吸食甲基后前往刘某某经营的某超市购物。期间,因马某某吸食过量而产生幻觉,误认为有人对其及其母亲进行追杀,遂在超市内吵闹并摔砸货架上摆放的鸡蛋、饮料等商品。劉某某见状后上前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进行制止,马某某误认为刘某某要加害于其及其母亲,遂将刘某某扑倒在地并用碎玻璃瓶扎刺刘某某左臂,致使刘某某左臂多处损伤。随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甲基成分呈阳性。经对被害人刘某某所受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左上肢多发皮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黑龙江畜牧兽医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马某某因产生幻觉而实施伤人行为,案发时产生被害妄想,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精神障碍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马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某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无故将刘某某打伤,系主观上基于无事生非的动机而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马某某因后产生幻觉而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要加害其及其母亲,遂将被害人打伤,应承担刑事责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销售与市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致幻而导致的犯罪案件,首先,应明确行为人致幻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其次,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具体区分构成何罪。
        (一)马某某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1.马某某的行为系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的条件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且三个要件在逻辑上是递进关系。因此,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个要件,但是具有“无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的,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是分离的,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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