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第十四章展期、重组和不良资产管理

114 第十四章 展期、重组和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四章 展期、重组和不良资产管理
第一部分 展期、借新还旧和重组管理
第二部分 不良资产管理
第一部分 展期、借新还旧和重组管理
第一条 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到期收回。
第二条 原则上展期、借新还旧或债务重组需要缩短贷款期限,同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担保方式等情况,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计划,如借款人违反,我行可随时采取清收保全措施。
第三条 原则上禁止以利息本金化的方式进行重组,特殊情况一律上报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对于拟审批通过的正常、关注类法人客户存量授信项目,如存在因落实授信条件等需时较长,有造成贷款逾期、转入不良的可能性时,可给予三个月以内的技术性展期以落实续做方案。
第五条 对于需要展期、借新还旧和债务重组的借款人属于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原则上需要在综合考虑该集团全部授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重组方案。对于因存在多笔授信,到期时间、担保方式、风险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达成统一清收方案的集团客户授信,为了避免贻误清收保全时机,可以暂不按有关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条 低风险业务不允许借新还旧。
对于贷款期限先于质物(单位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日的低风险业务,在质物价值能够全额覆盖我行债权的条件下,可以批准贷款展期至质物到期日。对于外币存单质押人民币贷款的,要考虑汇率风险。
第七条 采取贷款展期措施时,要注意展期期限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并注意担保的延续性,确保原贷款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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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问题授信
国家节能中心有问题授信是指贷款风险分类为后三类的授信项目和五级分类虽为正常、关注类,但已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的授信项目。
有问题授信的处理要以尽最大努力化解风险、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原则。
第二部分 不良资产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章所指不良资产是指依据《中国光大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管理办法》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和非信贷类不良资产以及表外不良资产。
第二条 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坚持控制拔备,压缩存量资产,减少资产损失为目标,强化主管行长(风险总监)负责、条线管理、操作规范、集中清收、释放拔备、统一考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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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行长(风险总监)负责是指分(支)行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情况,作为主管行长或风险总监绩效考核和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条线管理是指全系统资产保全部门作为银行风险条线中独立的不良资产经营处置专业部门,立足于对公、私业务部门的支持和服务,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在业务操作、业绩考评、技术支持等方面受总行资产保全面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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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规范是指不良资产的交接、处置、审批、执行、纠正、报告、归档流程环节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程序办理。
(四)集中清收是指本办法中第一条所指不良资产集中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清收和管理。 荆中秀
(五)释放拔备是指对不良信贷资产按照《中国光大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管理办法》预计损失准备,以扣除拔备之后的不良资产净值来估量各经营单位不良资产总净值,利用本金和利息恢复偿付、现金清收、有效重组、分类回调达到控制、释放拔备的目标。
(六)统一考核是指由总行统一负责各分(支)机构对公、对私条线不良资产清收指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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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良资产接收及日常管理;
(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实施;
(三)以物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
(四)不良资产核销;
(五)不良资产清收考核;
(六)其它与不良资产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资产保全部门。
第二节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是我行不良资产处置决策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资产损失方案、以物抵债方案、呆帐核销等不良资产管理的审批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由总行主管行领导任主任,计划财务部、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保卫部、资产保全部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
各分(支)行应成立本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
各行风险总监对所在分(支)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及不良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负责。 硕士卖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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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是我行不良资产接收、清收、处置、抵债资产管理、呆坏帐核销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督导全行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分(支)行资产保全部是分(支)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资产保全和与不良资产相联系的法律诉讼工作,同时接受总行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条线管理。
第三节 不良资产移交
第八条 资产经营部门按如下程序向资产保全部门移交不良资产:
1、资产经营部门对于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资产,提出移交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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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分(支)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
2、经审议,分(支)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不同意移交资产保全部的,由原资产经营部门继续管理;同意移交资产保全部的,责成风险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资产经营部门对资产质量、损失拔备共同进行认定,并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国光大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暂行办法》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经营需要分(支)行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总行资产保全部收到分(支)行项目移交清单材料后,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移交,并向分(支)行出具书面批复。同意移交的,将移交项目纳入资产保全管理范围,统一进行考核奖惩;
4、分(支)机构收到总行同意移交的批复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移交,资产保全部在CECM和NPA2000系统中登录;
5、资产保全部对管理的不良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向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风险分类意见,确
定合理的损失拔备。凡经过债务重组等手段后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五级分类上调至“正常”、“关注”的,应报所在分(支)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转回原资产经营部门管理,并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九条 我行客户因债务危机成立全国性或跨省范围的债权委员会的,无论我行资产是不良资产还是正常类资产,一般应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进行协调,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必须介入该项目的日常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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