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十三党支部党员骨干队伍管理办法(试行)1...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十三党支部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党员队伍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学生党员队伍中的骨干同志,更是前进的带头力量。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我院《关于加强经济管理学院学生骨干队伍建议意见》,发挥党员骨干的先锋带头作用,使党员骨干正确行使职权,保证党员骨干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党员骨干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党员骨干队伍是指经济管理学院十三党支部学生党员骨干,其中包括一级骨干:支部支委、资料审核员、支部相关事务负责人;二级骨干:支部全体党员。
  第三条    学生党员骨干,应该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同时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
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党员骨干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应始终坚持全心全意服务众的宗旨,做好榜样工作。
第2章 学生党员骨干的产生与辞职
第四条    学生党员骨干的产生,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党支委民主讨论决议产生。在个别情况下,学生党员骨干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新任学生党员骨干原则上需按时按量完成支部安排的相关学习培训,并取得支部支委等认可后,方可上任。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党员干部,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任职。一级党员骨干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者,由党组织颁发任职证明;担任工作未满一年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颁发任职证明。表现良好者经过党员党内民主讨论决议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c型卡环学生党员骨干的辞职,根据党员骨干的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党员骨干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离职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党员骨干的述职,各级学生党员骨干须参加年终述职。党员干部的的述职在支部大会完成,由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记录,并报院党委审批;支部书记则向院党委述职汇报这一年支部各项工作的展开情况,及时上交支部工作手册。所有对党员骨干的考核将存入学院工作档案。未述职的党员干部将在支部工作手册中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其是否留任在支部会议上讨论。
第3章 学生党员骨干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党员骨干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学生党员一级骨干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担任。
2.    必须严格遵守党员标准,保持正确的入党动机。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能服从组织安排。
3.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团结的局面,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带头作用。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郎咸白
4.    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始终以党组织的利益为优先,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5.    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6.    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7.    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8.    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    积极开展党内工作如党内民主评议会,认真负责党内资料的整理。
10.    在班级活动和易班活动,及经管学院查房工作中能够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党员骨干成员的卸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当选为党员骨干,已任职者应立即终止其职务:
1.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党组织处分。
3.  在任职期间有课程挂科,且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如工作表现优秀,且能端正学习态度、努力提高学习成绩者,可提出留任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给予半学期的考察,如若再出现挂科现象,则终止其职务。
4.  上课迟到、早退、旷课者,经查证出现一次该情况的,给予警告,另写一份思想汇报作及时作出说明及反省,并且在近期的支部大会上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出现两次该情况的,须同辅导员及支部书记进行深入谈话,并作书面检讨一份;出现两次以上该情况、屡教不改者,将终止其职务且不予以颁发任职证明。
5.  操行评定不合格。
6.  闹不团结,互相拆台,组建派别组织或小集团活动,存在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
诡计,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将终止其职务,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7.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经常出现不当言行,有损党员骨干队伍形象。
8.  对于党组、校内、班级中的活动及上级交与的任务不积极,或易班使用情况抽查结果为不合格者,或支部活动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不参加者,出现一次此类情况者予以警告,并写一份思想汇报作说明及反思;出现两次该情况的,须同辅导员及支部书记进行深入谈话,并作书面检讨一份;出现两次以上该情况、屡教不改者,将终止其职务且不予以颁发任职证明。
9.  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10.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或经同志举报发现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及不负责任的工作情况发生的,一经核实,将终止其职务,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党员骨干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经上报由党组织及支部书记后,应由所在党支部及时做出调整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四章  学生党员骨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党员骨干的权利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在维护中国共产党,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众的正当权益,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  行使在党支部所任职务的职权。
5.  有权对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6.  行使表决权。同时在党支部的民主选举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同时可以获得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
8.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关于自身的合理意见。
9.  在支部工作中,有获得相应锻炼、工作机会和相关能力培训的机会。
笑星大联盟10.  同等条件下享受优秀党员的优先推荐权。
第十一条    党员骨干的义务
1.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  平时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产生作弊等现象。
3.  密切联系众,向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众商量,经常地及时地向党组织反映普
通同学的情况和要求,并对其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等工作。
4.  认真开展并组织党支部活动以及班级活动,丰富党支部及班级的生活,加强教育性管理。
黎元江5.  管理并完善易班建设,积极发帖,发表党内文件,传达党的相关精神。增强党性的学习,并利用易班平台开展特工作。
6.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7.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8.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9.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10.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11.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平南实验中学
12.  接受党组织,学校,学院各种培训活动,并认真配合完成每次党组织,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学生党员骨干的培养
第十二条    务必定期参加学院,乃至学校范围内开展的党务培训,准时到会,认真聆听,做好记录,提出问题,进行反思,不断提高自身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    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时刻加强党的相关理论以及指导方针的学习,关
注党内动态,关心国家大事,提高修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且在实践中要起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骨干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积极帮助预备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相关实践。
第十四条    要求学生党员骨干在日常支部工作中,主动学习支部日常工作流程。做到熟悉支部工作重心及主要内容。并对发展党员以及转正流程有一定了解,认真学习党内档案整理,明晰材料递交范围,了解档案审核细化标准,做好支部核心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骨干在担当重任,接受职务上岗之前,需要得到支部原学生党员骨干的培训与指导,充分掌握支部工作情况和对于相关工作的处理方法。在得到原学生党员骨干和支部支委的认可后,方可上任。学生党员骨干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要领,吸取精华,学习经验,熟悉自己的职务,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无条件承担党支部分配的工作。
第六章  学生党员骨干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骨干的考核和管理,由党支部自主负责,每学期综合考评1次,与党员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情况报院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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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初根据学院里的工作目标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目标对每个党员制定考核目标,并且设置专门的考评员,并配有量化考核表格。
1.  考勤  每次会议、活动由专人轮流记录考勤。无故旷到1次者予以警告,需写思想汇报说明旷到原因;无故旷到2次者需接受辅导员或者支部书记谈话教育,并作一份书面检讨;无故旷到3次及以上者需停职接受查看且不予颁发任职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2: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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