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_法律篇_中_法律_的三个属性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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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法律篇》中“法律”的三个属性
孙经国
摘 要:在《法律篇》中,柏拉图通过探讨法律,要使善的目标在现实政治中存在,使人在教化中“上升”。法律之所以能背负这一使命,是因为它具有有限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属性。有限性既指法律用无限的形式约束教化有限的现实,也指它以有限的内容表达无限的理想;合理性包括客观性合理和主观性合理两个层面;有效性指有效保证现实的运转和至善在现实中的体现。柏拉图对法律三属性的分析不仅为法律的政治哲学担当打下了理论基础,而且对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柏拉图;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10)3-115-02
作 者: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武警指挥学院教师;天津,300071
《法律篇》中通过对法律有限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使法律不仅局限在伦理或政治的问题中,还涵括了一些政治共同体和人类生活整体存在的根本原则。柏拉图对法律属性的分析不仅为其政治哲学的担当打下了理论基础,而且对后世法律思想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法律的有限性
如果哲学能够在城邦中直接发挥作用,那就根本用不着法律的存在,但哲人难求,哲人成为城邦统治者的机会更是几尽为零,特别是柏拉图的三次叙拉古之行,更坚定了他要寻哲学在现实中的“代言人”。他到了法律,因为统治者的技艺包括立法的技艺,法律是统治术的一部分,法律可以背负为哲学开辟生存空间,发挥哲学对公民教化的功能。正是注意到法律的这种双重意义,黑格尔说“由于伦理〔按即风俗礼教〕是活生生的法制,同样也就没有独立自存的抽象的法制,而法制必然要与伦理相联系,并且必然洋溢着一个民族的活生生的精神。因此决不可以说一种真正的法制可以适合于每一个
国家。”①
然而,要完成这双重使命,法律一方面要用无限的形式约束教化有限的现实,另一方面又要以有限的内容来表达无限的理想。如此看来,法律的有限性就表现为两个层面。
从有限性的第一个层面来看,法律要给城邦中的公民提供现实中最好的生活方式,这要求它以一种普遍绝对的面相出场,它必须表现的是人们行为的必然选择。所以,它总是根据社会、社团的普遍、一般的情况制定,是对整个国家、社会、社团发布的,是为所有的公民立法。但是立法者所使用的方法是“粗略的”,不可能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给他们规定做什么事,告诉他们怎么做;而且法律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都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但是现实状况却是千变万化的,各
人的行为有差异,人的经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的变化不稳定状况,使任何技艺任何统治,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解决所有问题成为不可能。而法律却总想用始终保持一致的、不变的东西来处理多变的事物,其结果必不可能使人满意。柏拉图评论说,法律的统辖范围或法律的约束作用只能是有限的。“它决不能把最好的、最正当的事情对所有的人都无一遗漏地做出精确精细的规定,同时以一次性的命令形式发布出来。因为世上有各式各样的人,他们的行动也是多种多样的,人世间又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在任何场合下都会始终如一地保持着静止不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律对任何人、任何事在
任何场合下都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是不可能的。”②
售检票系统但是,尽管法律有此种局限,柏拉图还是承认法律的必要。首先,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还是需要的。其次,就现实的实际情况而言,法律更是必不可少,因为绝大多数现实城邦的生存依赖于对法典的遵
循。身体和心灵都卓越的统治者不会自然地从城邦中产生,于是只能制定成文法律,尽可能接近真正的政治体制。现实城邦都要靠法律统治。
从有限性的第二个层面来看,法律仅是次优的东西,法律低于治国知识,是因为它是用文字写在书面上的,是一种文字化的死知识。所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象在场的真正明智者的决定那样明智。因此必须准备根据政治制度日益增长的不完善,也为了防止法律的衰败而不断地改善法律。立法因而必须是一个没有完结的过程,每个时代都必须有充满朝气的立法者。后来的立法者必须与原来的立法者抱有同样的庄严目的,他们必须是城邦成员中具有卓越灵魂的人。这些具有卓越灵魂的人所要做的是调整法律,以使之特别适应具体情况。要想制定一种法律以使立法者本人受到制约,这种企图只会导致他们不能有力地根据具体的特殊情况变通治理,并因此而杜绝了一切有益的改革创新。“只有在对理想国的较低层次的模仿中,才存在着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即使那些统治者们也坚持这样做。这主要是由于这种国家的统治者缺乏善的知识,而这样的知识又的确很难发现。那些不具有善的知识的统治者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约。甚至最理想国家中的较低阶
层也必须如此。”影片未分级
3DAV法律自身的有限性一方面要求它应该保持稳定性、有效性不变,一方面又要求保持其目的性、合理性
而适时改变,只有保持两方面的动态平衡才能真正把握住法律有限性的真谛,任何偏于一极的做法,结果都是灾难性的。苏格拉底坚信法与至善的合一,因此在偏离至善目标的法律面前盲于法的有限性,至终不改对法的忠诚。然而苏氏之死使雅典人认识到了法律对至善的偏离,在变革过程中,民主的泛滥更使法律失去了无限性的根基,现实生活失去了源于至善的统一规则,城邦因此变得不再像一个城邦。柏拉图重视法律的稳定性,
但他更觉识到了法律有限性的自身局限。
2.法律的合理性
柏拉图讲法律的合理性是指法律要符合人类的终极善,并能够让城邦中的公民认为它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所以法律的合理性首先是一种实体性的合理,即法律要与至善之间保持内在一致性,其次,还要有一种主体性的合理,即得到公民的自愿认可和服从。那么法律是否能背负、如何实现这两种合理性呢?
法律是个人和国家现实的必需,“个人必须出拉住他的那些力量中的真理,并且在自己的生活中按其要求行事;国家亦是如此,不是从一个神,就是从我们提到过的杰出的人那儿获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国内事务和与其他国家的关系。”④但如何制定这种现实中必需的法律呢?黑格尔说:“人们曾经制定了很多的宪法,……起草这样一种宪法并不是难事。但是,单是一些理论并不够用来
制定一种宪法,因为制定宪法者并不是个别的个人,而乃是历史造成的神圣的和精神的东西。世界精神的这种力量是如此强大,个人的思想与它对比起来简直无关重要。如果这类的个人思想有某种重要性,就是说能够实现出来,那么它们不是别的,而是这种普遍精神的力量的产物。”⑤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建立在主观的目的上,它应该与绝对的必然性相符合,只有这样它才可能普遍适用且不变而永存,才可能适用于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是至善的现实化,它虽不能与至善保持完全一致,但要保持内在一致,它约束人们是要通过约束作用让人们建立正确的苦乐感觉,并在正确的感觉中走向上升之路。所以遵守具有实体合理性的法律不一定能成为好人,但它可以塑造城邦中的好公民,而好公民是走在好人路程中的现实人。在《理想国》中,法律曾被排除在理想国家之外,原因就是出于担心与现实瓜葛甚深的法律会破坏了它与至善的关联而失去了实体的合理性。在那里,柏拉图认为一个思想家只要被他感觉到的种种无关重要的变化无常的现象所包围和限制住,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知识。当然,在《法律篇》中他的这种担心依然存在,但他到了现实中的解决之道,在第十卷中柏拉图几乎用了一卷的篇幅来证明神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信仰、虔敬来保证至善的目标,保障法律的实体合理性。
尽管法律与至善的关联保证了其合理的可能性,但现实的人们能否认同这种合理进而自愿服从它,这一主体意义上的合理性关涉法律如何在现实中实现教化功能。柏拉图告诉我们,正义的法律自然也照顾到所有人的一般利益,由此保证了法律治理的“同意”原则。这一同意原则要在现实人的生活中达成,
要通过正确理性形成明确的法律。明确的法津———实际存在的而且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律———必须根据人们的感觉和意愿来考虑其价值。这一点在古代希腊人那里也许比在现代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一般说来,在存在着专业审判员和多少是合乎科学裁判规程基础的情况下,古希腊的法律是一个更为彻底地运用和经常实践的问题。至善目标与现实生活有着巨大的差距,法律通过说服与教育实现至善的现实化,在现实中建立对正确习惯、观念的认同,使人们的心灵不为坏习惯和假信念所扭曲,在现实中享受至善的福荫。“我们并不因为人民相信自由主义,要求无条件地宽容所有不管多么危险和低劣的意见和学说,而把人民视为无知的。我们称他们无知是因为他们看不到柏拉图的自由的卓越之处,原因就在于他们所根据的是他们自己的标准,而这个标准不可能是‘绝对的’”⑥。法律要让人民获得最大的幸福,但它要让人们建立正确的幸福观,让他们认识到幸福决不是指拥有大量财富,幸福要与善结合起来;正当地追求和获得财产当然必要,但拥有财产只是为了灵魂和身体的存在,除此之外就没有任何意义,在《法律篇》所推祟的事物序列中,灵魂的利益是第一位的,身体的利益居第二位,财富则居最低的第三位,倘若把上述次序颠倒过来,那么法律是禁止的。在这里法律通过承认、利用、引导现实而实现了至善目标的现实认同和服从,建立了主体性合理性。
两种意义上的合理性之间相互关联,其中,实体性合理是主体性合理的前提,如果法律只是为了特定团体或特定利益,从理论上,它只能获得一部分人的认可和服从,而带来另一部分人的反对,那样的话,整个城邦就会出现分裂,人们寻的现实性基础就会出现动摇;即使所谓的立法者通过其“技艺”
实现了公民对它的认同和服从,那样其实是把相对的目的绝对化,只能带来城邦和人类的畸形。当然,实体性的合理不可能自在的出现在城邦中,它要通过主体性合理发生作用,即是说,法的合理性,要立足于对社会特定的、规范标准的、社会整体性的维护之上,它要通过作用于现存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来维护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实体性的合理只能是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应然价值。
3.法律的有效性
如果缺乏理想,不仅城邦的组建将面临失败,人们也不会接受这种国家。但当我们发现了终极理想,并要展示出应予实施它的计划时,在每一种方案中,最令人满意的是决不漏掉绝对理念的任何细节。但问题是现实中具有此类完美知识的统治者太罕见,柏氏不得已而求其次,主张实行以法治国的次好国家。柏拉图之前的古希腊启蒙思想招致其发现者和实践者的损害,因为他们热切关心自己取得的成就,对自己的工作不得不作为背景和依靠的人类世界满不在乎。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哲人和城邦(或者称作真理与意见、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只能以理想承认现实,并有效维护现实的妥协性结果而收场。因为哲人追求终极的真理,而老百姓居家过日子不需要什么形上而玄奥的知识,他们的生活所仰赖的是被哲人们看不上眼的“意见”。在这种对立和冲突中,哲人不能以真理取代意见,从而剥夺了民众的生活,那样哲人和民众的日子都不好过。这需要哲学具有“现实”精神:不用“理想”摧毁实实在在的生活。所以最正确的做法是不仅描述理想社会,而且也描述第二等好和第三等好的社会。在实施理想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一个细节是不可能实施的,那你应该把它放在一边,不予实施;你应
寻剩下来可供选择的细节中,哪个细节与它最接近,并且最近似于你的政策,你就安排它来代替。必须让立法者来结束他真正想做的事情的描述,并且只有在这之后,才同他一起考虑他的立法建议中哪些是行得通的,哪些是很难实行的。你懂得,即使最小物件的制造者,如果他要得到某种信誉,都得使每一个物件保持一致。”⑦所以,实现至善是在现实中实现,首先要有效的保证现实的存在,要让至善体现在现实的每一个物件中,当然同样首先是保持每个物件自身的一致。尽管城邦内部存在一切衰落因素,但重要的是让城邦维持下去,《法律篇》既表现了一种对人类事物脆弱性和相对性的强烈感触。立法者要(下转102页)
思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摆脱习惯思维的束缚。许多创造者的经验表明,经过一段长时间的紧张思索之后,把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使自己处于松驰状态或转而考虑其它问题,有助于摆脱习惯性思维,灵感也常常会在这种情况下翩然而至。美籍作家韩素音说过这样的话:“我有时候写东西写不下去了,就独自坐在沙发上抽烟,默默地思索……这种休息和沉思很有必要,好的构思往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想出来的。” λϖ近代美学家王国维借用三首宋词中的句子,形象而深刻地阐明“艺术需要长期的生活积累”这么一个道理。他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不可不历三种之阶级。‘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阶级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阶级。‘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阶级也。” λω我们可以将王国维对于创造领域所划分的三个阶段作为灵感现象的概括。这里的第一阶段是指进入问题环境,第二阶段是对问题百思而不得其
解,第三阶段则是一种顿悟,此时会有一种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灵感思维堪称心理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本文仅是从“顿悟”角度做一初步探讨,希望藉此引起学界对灵感思维更多的关注,同时也使我们的语言表达稳步迈上“雅”境。
注:
①刘宓庆:《翻译与语言哲学》,中国翻译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75页。
②朱光潜:《朱光潜论文集》(第二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411页。
③刘奎林:《灵感—创新的非逻辑思维形式》,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④毛荣贵、范武邱:《灵感思维在翻译活动中的表现》,《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年第2期,第34页。
λϖ吕汉东、李书生:《审美思维学》,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222页。
yintu⑥Anders on,J.R.Cognitive Psychol oqy and Its I m p licati on.San Francisco:Freeman,1980.P99.
⑦杨苡:《一枚酸果———漫谈四十年译事》,载王寿兰:《当代文学翻译百家谈》,北京大学出版社1
989年版,第312页。
⑧鲁迅:《“题未定”草》,载罗新璋:《翻译论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9页。
⑨王明居:《模糊美学》,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46页。
⑩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6页。
λω王国维:《人间词话》,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责任编辑:章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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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把城邦从蜕变中解救出来。柏拉图通过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思想启蒙的永久范式,通过有效性的观念维护了第一次出现的理性启蒙。
在现实中有效的法律不可能是完全的正义,它只能表现为正当性,正当性原则不完全是正义,因为有各式各样的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都是一套特殊的正义观:民主制的正义观、君主制的正义观、贵族制的正义观等等。这就是说,任何政治社会的品格都来源于一套特殊的公共道德或政治道德,源于
它认为公众所支持的东西。”⑧法治不是最优的,但因其有效性而是现实必需的,施特劳斯这样评述法律,“法律还是有必要的。少数明智者不可能总守在无数愚人身边,告诉其中的每个人怎样做才合适。所有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是明智者个人统治之蹩脚但不可少的替代物。它们是根据实际经验得出的粗糙的作法,足以应付绝大多数情况:它们把人类当作畜来对待。把根据实际经验得出的粗糙作法凝固为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改变的法规,虽然从科学和技艺的角度看会被人当作可笑的东西加以排斥,但对于人类事务的秩序化来说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政治领域与超政治领域之间不可消除的区别的大致原因。”⑨
那么法律如何实现其在现实中的有效性呢?城邦的现实,在于低级欲望的存在,法律要让正常欲望对低级欲望给予有效控制,城邦秩序方能有效保障。柏拉图把法律归结为覆盖生活各个部门科学真理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的依据来自那些真正对这些事务拥有科学真理的人,而且已经制定了的法律代表着一种经验的结果,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违反这些法律,因为它不仅涵盖了生活各个部门,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是相关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在经验的观察和总结中,柏拉图发现现实的人首要的是正确对待享乐与痛苦,或适当节制享乐与痛苦,适当的节制是受正确推理影响的节制。如果正确推理的结果被城邦所采用,这种结果就成为法律,名符其实的法律是正确推理的命令,而这命令首先是针对享乐与痛苦的。所以他说人“身上有两个愚蠢而又彼此对立的顾问,我们管它们叫快乐和痛苦,……除这两个之外,再加上他对未来的见解,即通常所说的‘期望’。特别是,痛苦的预觉叫‘恐惧’,快乐的预
觉叫‘信心’。把这四者加以‘计算’,我们就判断出快乐和痛苦的是非曲直,当它作为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共决策来表述时,它就获得‘法律’的名称。”⑩获得法律名称后,通过强制与说服的手段,以其是非曲直的判断在现实中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注:
①⑤[德]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49、159页。
②王宏文、宋洁人著:《柏拉图研究》,山东人民出版杜1991年版,第334页。
③[英]R.M.黑尔著:《柏拉图》,范进、柯锦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111页。
④⑦⑩[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广、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l年版,第29、158、28页。
⑥⑨[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4、72、73页。
⑧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郑祖康(责任编辑:章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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