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视角下的“道德”问题分析

·探索与争鸣·
社会正义视角下的“道德”问题分析
弭维
[摘要]对“道德”问题的既有研究通常忽视了纷争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正义意蕴,而多从一般的权利
义务理论出发去理解。“逼迫让座”与“逼迫捐款”是最常见的“道德”形式,它们涉及的是社会资源和个
人财富的分配和使用原则问题。基于社会正义视角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探求这些纷争频发的真正根源以及
各方所诉诸的道德理由,进而通过对相关法律权利和道德义务之边界的辨别去评析这些理由的合理性与不
合理性。其中,“慈善”是不是一种义务引发了最多的争论,这是“道德”现象背后蕴含的最深刻的也最
难以解决的一种道德分歧,具有高度普遍性。通过对既有的关于个人财产权、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市场的
道德性质等问题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与批评,慈善可以被证成为一种义务,而不只是一种恩惠。同时,政治
金童玉女的传说共同体对同胞之爱的需求也要求公民应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去促进社会的慈善行为。
[关键词]道德;社会正义;法律权利;慈善义务
[作者简介]弭维,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道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遭到了媒体、学界和公众的强烈批判。纵观现在的论述,可以发现,对这一现象的分析并不足够充分,不同表现形式的“道德”往往被视为统一的行为模式。此外,现有研究多从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出发,将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最后,研究者们通常会诉诸要求“者”一方提升义务意识和道德水平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不同表现形式的“道德”有着不同的行为逻辑,其诉诸的理由并不完全一致,此外,“道德”现象出现的领域通常集中于公共资源的分配与使用以及个人财产权方面,因此与社会正义问题高度相关,对之进行分析不能缺少这一视角。只有更为全面地了解该现象产生的社会心理因素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基础,才能理解它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法。
一、常见“道德”现象分类及特征
我们现在无法考察“道德”一词的具体来源,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严格或者可以取得共识的定义。而且,这个词语在英文中并没有直接对应的概念,虽然它所指的社会现象并非中国独有。因此,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采用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方法,从常见的经验事实和观点出发,将之归类并进行界定。
以“道德”为关键词搜索,我们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到近200篇文献,通过梳理,可以勾勒出以下常见类型和典型特征:
第一,“道德”发生的领域高度集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因为“要不要让座”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伦理学视角下的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研究”(17BZX103)的阶段性成果。126
社会正义视角下的“道德”问题分析
而引发的争执,以及出现灾难时要求明星或者富人捐款而产生的分歧,我们将之称为“逼迫让座”与“逼迫捐款”事件。这些事件中,当事人之间均为陌生人关系。
第二,“逼迫让座”与“逼迫捐款”均涉及资源和益品(goods)的分配问题,或者是公共服务或者是私人财富。“逼迫让座”事件通常发生在公交、地铁、火车上,围绕“谁更有资格使用”这一分歧展开。让各方
据理力争的那些理由,主要关乎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原则;“逼迫捐款”事件引发的分歧则通常围绕“富人有没有义务帮助穷人或者受灾者”展开,涉及的是财产权与慈善义务问题。
第三,从涉事主体而言,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主体都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或者组织;其次,这些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着“强与弱”或者“贫与富”的差别,即一方相对另一方乃至第三方而言,一定处于某种自然或者社会意义上的优势地位,“逼迫让座”事件或者发生于老人与年轻人之间,或者发生于老人、患者、孕妇与其他不具有“老弱病残孕”特征的人之间。“逼迫捐款”事件中的“被者”几乎都是知名富豪或者意外暴富者以及那些在公众眼里“挣钱很容易”的明星,而需要去帮助的对象则通常处于某种极度困境之中。
第四,“道德”的目的既可能是利己的,也可能是利他的,有的“者”是因为自身利益而要求别人帮助,有的则是要求去帮助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人。旨在利他的意图,会强化一些“者”对自身行为的认可,因为这增强了“者”所诉诸理由的道德性。
第五,如果“被方”不能满足“方”要求,则会遭到类似于边沁所说的四种制裁中的一种:“道德惩罚”或者“舆论惩罚”[1](34-35),也就是评判者出于自身的道德立场和倾向对行为者的评判,而不是因为行为者的行为违背了某些既定的明确规则。
此外,还有一些发生于家庭领域的纷争也被冠之以“道德”,但是我们认为称之为“情感”更为妥
当。“情感”与“道德”不同的地方在于,情感虽然也关乎施与受,但是,首先,情感主要发生于熟人而不是陌生人之间;其次,情感索取的不单纯是物质性利益,更包括情感;最后,情感诉诸的理由通常是情感理由,比如“如果你真的爱我就应当如何如何”[2](31)。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类现象区别开来。
二、社会正义视角下的“道德”分析
如前所述,“道德”现象主要涉及的是资源和益品分配,与社会正义问题高度相关。因此,只从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理论出发对它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它的特殊属性来明确指出与之相关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同时,从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性质和程度而言,“逼迫让座”事件和“逼迫捐款”事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宜放在一个层面来讨论。下面我们结合社会正义相关理论来进一步分析这两类现象。
1.“逼迫让座”事件的性质与成因分析
休谟曾就正义问题给出了经典诠释。他指出,正义乃“人为”之德,而非自然之德,之所以会出现正义问题,乃是由于下述三个因素:“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3](536)资源稀缺是首要原因,不单纯是自然资源,也包括凭借“勤劳和幸运而获得所有物的享用”,但是因为“财富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所以“它们的占有的不稳定和
它们的稀少是主要的障碍所在”,且“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而人天然的“原始心理结构”中,最强烈的关注是对自己的,其次是对亲人和熟人,对陌生人的关注则是最弱的[3](529)。所以,在由陌生人构成的社会中,就需要人为建立分配制度去降低分歧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解决纷争。休谟的这一经典分析充分说明了正义问题产生的社会和心理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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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3期
我们可以看到,“逼迫让座”事件几乎全部发生于公交、地铁或者普通列车之上,而较少在飞机、高铁或者游轮上出现。这并不是因为乘坐飞机、高铁或游轮的人道德水平高,或者在乘坐这些设施时良心大发,而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公共设施已经通过定员定量——“一人一票一位子”——的供给方式杜绝了“道德”现象产生的源头,即不存在资源稀缺问题①。而且,其供给是按照严格的“付费使用”原则进行的,不同位子有不同价格,各人根据各人需求和购买力来选择,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的自由交易原则。资源分配相对简单,而且使用上的排他性较为薄弱,因此,很难引起纠纷。
而公交、地铁、火车等场所之所以会频繁出现道德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资源稀缺,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有位子;第二,这些公共交通设施的性质与上述其他设施不同,因此其使
用的分配原则是市场原则、先到先得原则与援助(谦让)原则的综合体,这之中任何一个原则都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和占先性,同时消费者对于这些原则的价值排序也很难达成统一,所以分歧在所难免。
在论及正义问题时,沃尔泽非常正确地指出,人类社会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从来不曾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交换媒介,市场是分配社会物品最重要的机制之一,但是从来不是一个完善的分配系统,也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4](2)。所以,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分配原则,而在同一领域则经常是几个原则同时发挥作用。
飞机、高铁、游轮等主要以市场原则为最优先原则,盈利是服务供应者的目的之一。公交、地铁之类的公共交通设施,则属于公共服务体系,其健康运行依赖于国家的财政补贴,所谓付费都是象征性付费,有很强的社会福利性质,因此,对公共服务的付费使用并不具有私人财产性质的那种绝对排他性。另一个分配原则是先到先得,无论是公交、地铁还是普通列车,站票与坐票的价格是无差的,因此有没有座位完全依赖于上车先后以及运气,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们一窝蜂地挤向公交车,除非车站已经在等候环节设置了便于排队的设施,或者等车的人非常少,否则出现争抢总是难以避免的。最后则是援助(谦让)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倡的尊老、扶助弱者等行为,但是它们现在经常被一些论者视为“美德”,或者如朗·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5](7),可以鼓励,很难强制。
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此处的援助(谦让)原则并不能被视为一种“美德”,即“不帮是本分,帮了是
情分”,它最多只是一种社会公德,同时也是一种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解释,“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6](49),从法律规定上看,它并不是一项非常苛刻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者谓之公德;无私德则不能立,无公德则不能团。”[7](19)社会公德只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修养,是保证社会得以存续下去的基本要求。高扬权利意识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地连基本的社会公德也要上升为一种美德去理解。
而且,如前所述,任何人都有资格使用具有福利性质的公共交通设施,但是付费使用原则在这里只是一个弱的市场原则,因为它只是让乘客得到了一个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机会而不是保证得到一个位子,而先到先得和运气才是获得位子的核心方式。资源充分且乘客足够文明的时候就是先到(上车)先得,资源短缺且乘客不足够文明的时候就是先抢到先得,所以会出现大家蜂拥而上抢位子的场面。2006年高考试题
因此,我们只看到了因为“逼迫让座”而产生的分歧,却忘了背后还有“抢座”的存在,也对一些地雷海清
①当然,在某些意外情况突发时,会出现整体供给稀缺,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1年全球航班总量急剧减少,或者某些灾难和疾病出现时,公共救生设备和设施(医院等)只能被少数人使用,会因此而产生新的公共资源分配问题,但是这与常态情况下的公共资源供给并不在一个层面,所以我们这里不讨论紧急情况下的分配原则问题。128
社会正义视角下的“道德”问题分析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方存在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已失去实际效力一事避而不谈。认为“让座”是美德,先占了座位就是拥有了使用这个座位的权利,“让不让座是我说了算”的说法本身就是把市场原则和先到先得原则视为使用座位的最优先原则,却忽略了这些设施本身的福利性质并视其为所有权人拥有绝对支配权力的私有财产,忽略了市场原则和先到先得原则本身就包含的“不道德”属性,即:如果没有良性控制,就会导致恶性竞争。所以,这也正是我们要强调的援助(谦让)原则所具有的救济属性,它是用来保护弱者的。它体现了爱护精神,也体现了互惠原则:因为任何一个人在任何一刻,都可能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弱者。
至此,就涉及谁来救济的问题,也出现了必须加以考虑的另一个诱发纷争的原因,即仲裁者缺失的问题。售票员这一角在被取消之前,其职责并不只是卖票收费,也是秩序维持者。他在车上并不是以私人形象而是以“公”的形象存在的,因此,带有相当的权威性。遇到需要座位的老弱病残孕,售票员通常会主动进行协调,而乘客也多半都会积极配合,还会集体性地给予让座者肯定与鼓励。但是现在的公交车完全依靠司机一人,司机既必须保证驾驶安全,又要维持秩序,往往力所不逮。在陌生人组成的存在利益冲突的公共空间里,欠缺了具有权威性的仲裁者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就只能完全依赖个人自觉,矛盾与冲突自是难以避免。
反恐处突我们绝不赞同那些得不到座位就要严厉指责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的行为,但是也不认为将“不让座”作为一种权利来捍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它并不是一种严格的权利。解决这个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公民主动提升道德意识,或者去教育“者”,也需要政府的协调和积极作为,如增加发车车次,尽可能扩大供给,降低资源的稀缺性,同时,赋予司机相应的职权去协调,如郑州就曾经尝试通过发布相应文件去规定司乘人员有权对不让座行为进行管理[8]。当然,这也遭遇了非议,然而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公共空间欠缺仲裁者是导致纷争的原因之一,因此,为司机赋权并无不妥。最后,依然要始终提倡互助风气,提倡对待分歧的包容性。正如马歇尔所说,政治共同体是一个“互惠俱乐部”[4](101),如果说在一个社会中连为老弱病残孕让座这样相对容易的援助行为都要被称为是一种美德的话,那这可能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忧虑的。
2.“逼迫捐款”事件与慈善义务问题分析
与“逼迫让座”相比,“逼迫捐款”有着以下的差异:第一,更多发生在网络舆论空间中,而不会展现为当事人之间直接的口角冲突;第二,被“逼迫捐款”的对象或者为巨富阶层,或者为明星,或者为意外暴富者,而不是普通的富有者或者相对富裕的人。这一点会对“逼迫捐款者”心理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当其他人认为他们在逼迫他人时,他们自己可能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因为他们通常会要求“被逼迫捐款”者帮助那些身处灾区或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的人,而不是一个随意的对象。而且,要求的数额对于巨富者而言,可能只是其财产的九牛一毛,根本不构成实质影响与伤害;明星阶层则
是典型的给公众“钱来得容易”印象的人,尤其在范冰冰逃税、郑爽逃税等事件曝光之后,公众对于很多明星业务水平一般却挣钱太过容易的现象更是非常愤慨;而对意外暴富者的要求同样有着强大的社会心理基础,“白来的钱拿出来分一点给别人非常正常”,所以,在一些公众眼里,“逼迫捐款”并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正义”的诉求。有些自媒体把它渲染为“杀富济贫”,却掩盖了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它并不是要“杀”所有的“富”,“杀”的是那些富裕到钱财可以不计甚至是有获得“不义之财”嫌疑的“富”。当然,我们在此并不是为“逼迫捐款”行为辩护,而只是想指出为什么“逼迫捐款者”看上去经常觉得自己理由充足。而反对者同样有着自己的理由,他们通常认为,慈善并非一种义务,而是美德,捐款与否是捐款者的自由和权利。也正是在这里,出现了“逼迫捐款”和“逼迫让座”相比的第三个核心差异,它们涉及的权利义务的性质远远不同,因此,相应的论证也就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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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箸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3期
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实践而言,没有任何一个无公权的人可以将“逼迫捐款”付诸现实,最多就是倡议或者呼吁。真正可以完成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只有国家。税收和资源再分配,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因为它关乎国家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繁荣。国家所施加的任何强制(coercion)都需要证明其合理性,“义务”自然也在其中。当制度去设定公民“必须做”的那些事情的时候,对于义务的类型、性质、成因的分析就成为理论探索的最重要问题。
在经济上援助他人,尤其是大额援助,会涉及私人财产权问题,而财产权是现代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甚至被视为前政治状态中所产生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一种绝然的法定权利,从而也就成为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与实践所需要保护的公民核心权益之一,这点早在洛克那里就已经明确。如果说“纳税”作为义务已经是我们普遍接受、习以为常的观念,那么援助或者说慈善是不是义务则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无论是从学理而言,还是就现实实践而言,这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2021年中央财经会议提出的“第三次分配”也正是关乎这一方面[9]。如果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简单的社会公德可以基于互惠原则,基于我们对于相互受益的预期,其中既蕴含着规范性,亦有着很强的道德心理学基础,但是对于富有者而言,援助他人就不能仅仅是建基于互惠原则之上,因为“生活富裕的人能够,或许多生活富裕的人认为他们即使在困难时期也能够自助,而较不喜欢被迫去帮助别人”,“共同体所提供的好处,严格地讲,不是互助性的”[4](104),因此,在一个有着明显阶层差异、利益分化、需求各异的共同体之中,去寻求慈善义务的道德基础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毕竟“应该帮助穷人”的观点并不是时刻都被认为是毋庸置疑的,19世纪的赫伯特·斯宾塞就明确认为帮助穷人是错误的[10](15)。
我们作为个人生活于社会中,是肩负一定义务的,这是一种经验描述,也是一种常识,这里我们将之视为一个自明(self-evident)的原则。义务的存在对于个体和共同体的存在都是必需的。然而,对为什么负有义务、谁有义务、对谁负有义务、负有怎样的义务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义务的解释却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具体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法律规定甚至个人偏好。
慈善主要体现为对他人的爱与援助,是一种“仁”的表现,它既指行为也指品格。慈善指行为的时候,是去做有助于他人的利益的事情;指品格的时候,则是指人的内心具有善良、慷慨、仁慈等特征。对慈善品格和行为的强调,在任何一种主流文化传统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问题在于它能不能成为一种义务?还是它在任何时刻都只能被视为一种恩惠,只能自愿,不能被强制?如果说,社会福利的实施主体尚是国家的话,那么援助或者慈善的主体则通常都是行动者(agent)个人,因此慈善本质上是一种以行动者为基础(agent-based)的对个体而不是对国家行为的要求;此外,如果以国家内部作为界限的话,即不考虑全球正义视角,那么理解援助义务就必须界定“对谁负有义务”的边界,那些陌生人究竟只是陌生人,还是应该将之视为“同胞”而需要我们无私伸出援手,这都是我们需要仔细考虑的重点。
从分类而言,根据义务的范围、性质和内容等,我们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以及“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一般义务是针对客体而言的,我们针对每个人的义务,可以体现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种形态。消极义务是不做某些事情的义务,如最基本的不伤害;积极义务则是需要去主动作为的义务,如国家的福利义务就是典型的积极义务。“特殊义务”则是从客体而言,是对那些与我们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者有某种社会联系的人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与我们有着不同的远近亲疏关系,强调“特殊义务”的人通常会强调义务的差别性,即我们对最亲近者的义务要高于最疏远者,并且对最疏远者仅仅存在消极义务,但是是否存在积极义务,则未有定论。但是,在现代伦理话
语中,无论是消极义务还是积极义务,客体的范围都会达到所谓陌生人的层面,尤其在一个国家内部,因为他和你虽然未曾相识,却是有着政治共同体身份的同胞。因此,即使最强烈主张消极义务和特殊义务的学者,也不会否认我们对同胞有着确定的义务。而且,在情感上我们天然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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