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1.29
【文 号】民委发[2003]17号
【施行日期】2003.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  (民委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
  现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陈火旺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工作”)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民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跨入新世纪新阶段,民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期间民贸优惠政策,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做好“十五”后3年的民贸工作惊弓之鸟教学实录
江都市实验小学  进一步做好民贸工作,加快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在活跃流通、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满足少数民族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十五”期间是我国民族贸易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一定要有紧迫感,紧紧抓住“十五”后3年的发展机遇,迸一步增强责任感,用发展的思路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树立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观念,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民贸优惠政策,努力开创新时期民贸工作新局面。
  “十五”后3年民贸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和科技为动力,按照发展现代流通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民贸优惠政策,推动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快发展,建立与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消费需求相适应的民族贸易体系,不断满足少数民族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二、信息与计算科学论文加强协调和指导,认真落实民贸优惠政策
碳化硼  各级民委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任务,发挥优势和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没有建立协调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协调工作既要制度化,又要灵活多样。属于其他部门的业务职能但又涉及到民贸政策落实方面的工作,各级民委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当前,要重点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贸网点建设和技改贴息贷款中由省级财政配套贴息资金,协调有关银行对民贸企业贷款在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企业落实民贸优惠政策的指导,及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帮助民贸县和民贸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民贸优惠政策。
  三、支持民贸企业加快改革和技术改造步伐
  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放手推进民贸企业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利用民贸优惠政策资源对资本要素的导向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领域。要积极探索运用资本重组的方式,帮助那些历史包袱沉重但扭亏有望的老民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加快民贸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今后要把建设现代民贸流通业、运用新型商业组织形式建设民贸网点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现代技术改造作为民贸技改贴息贷款扶持的重点。要利用民族贸易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特优势,培育、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的区域性、专业化特市场。要积极支持民贸企业在保持传统经营范围和品种的基础上,把民族传统文化与消费时尚结合起来,不断研究、开发和生产新的民族特需用品。
  四、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少数民族众的利益
  建立良好的民族贸易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众的切身利益和民族地区的团结。要把维护少数民族众的利益作为民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做到一手抓政策扶持,一手抓市场监管,保证两手都要到位。要及时掌握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积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和整顿力度,打击假冒伪劣,规范民族贸易市场秩序,维护少教民族众的消费权益。
  要教育、引导民贸企业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寓于为少数民族众提供更好的产品、更好的服务之中,形成“政府为企业服务,企业为政府分忧”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连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支持行业中介组织规范行业竞争行为,搞好行业自律。
  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现行的民贸优惠政策是我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政
府领导经济工作、调控经济行为的规律,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各级民委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当地民贸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摸清民贸工作的底数,在此基础上,抓住少数民族众真正关心的、涉及他们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树立优惠政策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民贸县出台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当前,要重点研究和解决如何完善现有政策,加大配套措施的问题。
  六、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民贸干部队伍
  民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级民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经济工作干部和民贸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近年来新进入民族工作部门的人员,进行民贸政策、经济理论和管理业务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政策内涵,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程序,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过硬的民贸工作骨干队伍。
  七、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
  要加强对民贸优惠政策及落实效果的宣传,进一步扩大民贸优惠政策的影响力,使民贸优惠政策成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和吸引各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政策资源。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民委系统内部、民委与企业之间、民委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要及时总结各地在落实民贸政策、开展民贸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也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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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族   工作   企业   生产   特需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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