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成就与挑战

中国的成就与挑战
一、中国的及其成就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
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2.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为推动各民族尽快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国家还在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开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民族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例如云南省,从建国到1997年,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就达144项,其中,仅财政优惠政策和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就有下列多项(参见表1和表2)。
1 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
序号政策 起止时间
 (年)
1 国家对云南专设直接过渡经费 19561964
2 国家设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1955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爱碧论坛
3 般地区 1964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另加百分之五的
4 机动金 1964至今
5 国家规定对边疆干部生活实行补贴 建国初期
6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收
 入留用 19641985
7 国家对云南给予自治区财政体制照顾京剧空城计唱词19641994
8 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 19721975
 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
9 百分之十 19801988
10云南省对民族地区实行一次性财政补贴1986至今
11国家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77至今
12国家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至今
13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19831985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对民族地区投
14放借款优先1986至今
在这一整套体系的作用下,中国政府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仍以云南为例:
2 民族地区贸易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 起止时间
1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19501970
2国家允许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 19511983
3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拔补19521983
4国家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 19911994
 国家对民贸茶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
5贴息 1991至今
 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实行氯化镁自货源、
6自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19841995
 盈亏的优惠政策
7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9911995
8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19911995
9国家对12大类16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19921995
 免税及减税
10国家对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货物的税
 收给予优惠 1994至今
(资料来源:根据《民族工作》1997年第678期刊载的《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综述》一文提供的资料整理列表而成)
在政治方面,云南自建国后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和197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0%。民族自治地方的州长、县长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亦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99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有26.7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5.6%
在经济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二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9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561.71亿元,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49元。
在社会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已基本建立寄宿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学院等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教育体系。1999年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32.1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35%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都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近14万人,各种实用科技得到了有效推广。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全省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6种语言,14个少数民族使用钽酸锂22种文字,有1000多所学校进行民汉双语文教学。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与保护,到19965月,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共有4789所(处),基本满足了信教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要。民族医药、民族艺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也得到了正常的发展。
总之,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一整套以及这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了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50多年的稳定。
二、中国的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区域分工、固定资产投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计划的束缚和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但是国家又依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与世界全面接轨,这就解除了对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体制束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也给以往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挑战和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从长远看,这种挑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许多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减弱。
据统计分析,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项民族特殊优惠政策,到1995年,能继续执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或难以执行,而在继续执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减弱了。[1]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自行中止执行的更多。如前文表1
2所列的24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继续执行的只有9项。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著名的民族贸易三照顾政策为例,所谓民贸三照顾政策,就是国家按照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威武之师背后的财经密码在贸易上实行等价交换,但是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准备赔钱”[2](P167)的原则,允许经营民族贸易的国营企业经营赔钱的买卖,而国家对这类企业则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3个方面予以照顾,即民贸企业自有资金的语音通讯80%由国家划拨,其余20%向银行贷款;民贸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业留用比例高;民贸企业对收购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可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供应边疆民族地区的外来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形成的亏损由国家补贴。这一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功效,保证了最边远、最偏僻的山区民族都能出售土特产品,也能吃上盐巴、茶叶,点上煤油灯。但这一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却是冲突的。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实际上是把民族地区贸易系统中的民贸企业与专业公司,以及民贸企业中享受照顾的国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个体商贩置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价格补贴中对工业品的最高限价和对农副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则不符合市场经济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定价的原则等等。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
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在市场取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继续贯彻落实,如在198552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规定:对民贸三照顾的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3](P383)等等。然而事实上自1983年以后,这一政策便因难以贯彻而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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