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01.27
【字 号】
【施行日期】1989.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报刊、日历、图片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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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重视经济效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从事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创作活动,为其作品提供发表、出版、印刷和发行条件,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出版、印
刷、发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scl-90>昂达 vi40精英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出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
  (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
  (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社会的;
  (四)宣扬凶杀、淫秽、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马鞍山号
  (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六)窃取他人创作成果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取缔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禁止进口或者复制内容不健康的图书期刊和其他印刷品。张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立新闻出版局;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出版、印刷、发行的职能部门。
  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的地、州、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发行的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
  (二)起草出版方面的规章或行政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三)编制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出版、印刷、发行的审批并实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促进和指导出版队伍的建设;
  (六)维护出版、印刷、发行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非法的出版、印刷、发行行为和非法出版物。水乡的日子
  第十条 省和地、州、市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审读组织,主要职责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为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宏观指导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出版仲裁组织,负责仲裁调解新闻出版方面的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搞好新闻出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取缔非法出版物的交易活动和出版物的无证经营。
  公安部门应依法对印刷厂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查禁非法出版物,打击印刷、贩秽、情出版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经营的税收管理,及时查处出版、印刷、发行经营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邮政、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查禁传递和走私贩运非法出版物。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印刷企业的管理,严禁印刷或者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出版社必须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正式社号。
  创办报刊必须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登记注册,发给报刊登记证。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出版社及报刊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出版社、报刊社建立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取得批准证书方可建立。
  第十五条 出版社应当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出版业务。选题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出版社不准用书号出版或者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协作、合作出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准以协作、合作出版和委托代印代发名义出卖书号。
  第十六条 报刊社(编辑部)必须按照批准的宗旨出刊、出报,但不准出版图书或者用报刊登记证号变相出版图书。凡出版增刊、专刊或者改变办刊宗旨,更改刊名、刊期、主办单位等,必须报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审查批准。
  停刊应当向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注销登记证号。如恢复出版,应当重新报批。报刊无正当理由,半年不出版的,视为自动停刊,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报刊登记证。
  第十七条 出版社和报刊社(编辑部)应当按照规定在图书、报刊的版权页上标明规定的事项,并在正式发行后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本图书馆和云南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有关部门缴送样本。
  第十八条 与国外合作出版书刊,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版权所有者向国外转让版权,其转让合同必须报经云南省版权局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出版基金制度,采用各种形式筹集出版资金,鼓励和支持我省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科技和少数民族专著的出版。
  出版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印刷管理
  第二十条 专营或者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印刷业务的单位属特种行业,必须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在业务上除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外,还要接受所在地公安、工商、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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