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教辅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教辅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 训狼记
【公布日期】2014.04.14
活塞式战斗机【字 号】邯教[2014]92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pm2.5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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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教辅工作的通知
(邯教〔2014〕9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不断接到众反映,有些学校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时间,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甚至出现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教辅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现就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教辅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1.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少先队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晚自习;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均不得早于6:30;小学低年级不准上晚自习,只安排适当学习活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高年级不
得晚于20:30,初中不得晚于21:00;就寝熄灯时间小学不得晚于21:30,初中不得晚于22:00。实行小学作息时间调整的学校,要严格按调整后的作息时间执行。其他学校初中下午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7:30;小学放学时间冬季不得晚于15:40,夏季不得晚于16:40.
  3. 严格控制家庭作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下同)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
  4.严禁违规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民办学校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任何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 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审批,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含对
占用的节假日进行重新调休的安排,以满足学生法定休假时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6.严格教辅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国家、省规定的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无偿代购”、“自愿使用”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其它任何教辅材料。
  7. 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教师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不得为发行商代收任何费用。
  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奥赛训方差分析法
练班。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4月21日至25日市教育局将对市直中小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县(市、区)和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在相应时间段内对所辖学校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1.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发生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不作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教育局将实施问责,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房地产平面广告设计  2. 凡是违反第四条中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规定的,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执行。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
  3.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4.对违反其他规定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般期限为一周)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学校校长予以警告等直至免职处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与“减负”的关系,尊重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切实打造优质高效课堂,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市教育局公开举报电话:基础教育处6269930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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