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 
【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触指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3000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磷酸锂温州市 
【处罚对象】陈宣君 
【处罚对象分类】让优秀传统文化活起来传下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7 
滚压头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0分,经由大南街道扫黄打非基层站点提供线索,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林彬、彭艳荷等4名执法人员在依法亮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温州市新世界庄园1-A幢506室的住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住户房内的衣柜内存放有《新生命》、《新生活》等6种共计104册宗教类出版物,疑似为非
法出版物。据现场负责人陈XX称,其在上述地址为流浪人员提供救助并传教,以上出版物均是其为了传教免费提供给流浪人员的。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法条附后)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发现违规的现场情况; 2. 当事人陈宣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3. 陈宣君身份证1份,证明相关调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明相关出版物送鉴定及查封(扣押)的事实;5. 《温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1份,证明相关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当事人承认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法条附后),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法条附后)、第三十二条(法条附后)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法条附后)之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从网上购买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虽然对出版物的来源作出了说明和指认,但无法查证属实,因而没有应当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减轻、从轻、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购买储存该批出版物的目的是为了免费发放给被救助人员作传教所用,而非以盈利为目的,并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也没有违法所得,所购买储存的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对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微。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修订版)》新闻出版类第101序号“违法经营额2千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98册(另6册样本已送温州市新闻出版局作鉴定);2、处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各支行营业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
张松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
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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