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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
【摘 要】竞争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后,在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发展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竞争立法,竞争法得到了不断发展,不仅数量多、范围广,而且内容日益丰富,有关国际组织也尝试进行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国际协调。
美国经济简介 【关键词】竞争法;当代;发展趋势
竞争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竞争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反映了竞争法的发展趋势,这大致可概括如下:芜湖红星美凯龙招聘
一、竞争法应用范围明显拓展
首先,适用的行业进一步增加,早期的竞争法其适用行业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商行业,
但随着社会分工以及白热化的市场竞争。其调整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涉及更加广泛的领域。其次,在适用的主体上,各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还对作为垄断行为主体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做出了比较宽泛的解释。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对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这是竞争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断深化的结果和表现。生活全报道
竞争法在最初阶段,主要是为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而创设的。如英国、法国19世纪中叶的不正当竞争案,都仅仅涉及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利益的保护。美国最初的反托拉斯法中,也同样没有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思想运动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兴起,侵害消费者甚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包括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所以,竞争法的制定需兼顾多方利益,在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消
2010湖南高考语文费者以及公共利益加以重视和保护。实际上,无论是出于公平的目标还是效率的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都是竞争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即使是只强调竞争法效率目标的经济理论,也往往将这种效率理解为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德国2004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首次规定了保护目的,即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同时保护公众在未扭曲的竞争中的利益。该规定改变了旧法纯粹的保护竞争者利益的目的。事实上,德国旧法的司法已承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目的,即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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