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

1、国际经济合作:指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和超越国家界限的 自然人与法人为了共同利益,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内所进行的以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重新合理组合配置为主要内容的较长时期的经济协作活动。
2、国际经济合作的类型:一是广义国际经济合作是指除国际贸易意外的国际经济协作活动,狭义的国际经济合作则仅指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和对外经济援助。二是宏观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国家政府同国际经济组织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开展的经济合作活动,微观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通过一定方式开展的经济活动。三是多边国际经济合作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一国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进行的经济合作活动,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两国政府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活动。四是垂直型国际经济合作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所开展的经济合作活动,水平型国际经济合作则是只经济发展水平较接近的国家之间所开展的经济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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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要素的概念:是指使具体的生产过程得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和非物质条件。类型: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经济信息、经济管理。
4、生产要素国际移动的原因:一是各国(地区)间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性,二是各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三是各国(地区)政府的干预。
5、国际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国际合资企业、国际合作企业、国际独资企业。国际合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一个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有关法律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企业。(股权式企业)特点: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优点:具有较大灵活性,可根据自身竞争优势以及市场条件选择不同合资方式;不易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国际合作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设立的企业。特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各方通过磋商在合作合同中订明,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国际独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特点: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均由投资者自行确定;能引进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生产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可以根据总体经营战略余姚调整经营活动,取得总体最大利益;对东道国来说,既吸引和利用了外资,又不必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还增加了税收收入。
6、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分类:一从各种环境因素所具有的物质和非物质性来看,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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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环境和软环境;二从各因素的稳定性来区分,可分为自然因素、人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三从国际直接投资环境所包含的内容和因素的多寡方面来划分,可分为狭义的投资环境和广义的投资环境。
7、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评估方法:投资障碍分析法、国别冷热比较法、投资环境等级评分法、动态分析法、加权等级评分法、抽样评估法和体制评估法。
8、法律组织形式及特点:形式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联络办事处。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9、股权投资:也称股权安排,形式分为新设和并购,是指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者通过全部或部分参股在目标国展开经营,其经营实体一般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海外附属企业和办事处等。非股权投资:也称非股权安排,一般是指在不涉及股权或企业产权的条件下,通过契约转让一项或几项无形资产而进入目标国市场,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10、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社会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中国存量与新增资产的质量;缩小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特点: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法律特征: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中国政府批准,领取批准证书;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经营期限有的行业要求约定,有的行业不要求约定。
河北华裕家禽育种有限公司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特点:合作方式较为灵活,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经营企业,双方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同决定。法律特征:组织形式和合作条件;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投资回收和合作期限。
13、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1)投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合资企业盈亏。合作企业:契约式合营,各方按合同规定分担合作企业盈(2)法律依据和法人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中国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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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作企业: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不是中国法人。(采取法人形式的,外方投资比例必须大于25%)(3)投资回收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不得中途收回投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先行以多种方式收回投资。(4)组织方式和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董事会(登记注册为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不设立法人实体的)、委托管理制。(5)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如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产值分成等方式分配;可以按固定的比例分配,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期按不同的比例分配。
14、BOT投资方式的含义:Build-operate-transfer,中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指政府同私营机构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造、运营、维修及转让.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偿还债务并赚取利润。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特点:涉及主体为国际性多方主体;项目复杂庞大,时间长;对项目建设方的选择一般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的无偿贷款;经营管理在东道国的许可范围内由项目公司决定;合作期满
无偿转让。
15、走出去战略的含义和层次:广义的走出去战略:中国的产品、服务、资本、技术、劳动力、管理以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狭义的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从事的各种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现有的“走出去”战略=狭义的+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第一个层次是商品的输出,第二个层次是资本的输出,第三个层次是品牌的输出。
16、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年,初步发展阶段,主要从事贸易方面的投资行为;第二阶段:1979-1985年,进一步发展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多元化,从事金融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航运代理等多方面的投资;第三阶段:1986-1992年,加快发展阶段,参与的企业主体增多,海外企业的数量增多,分布的地区更加广泛;第四阶段:1993-1998年,调整发展阶段;第五阶段:1999-至今,新的较快发展阶段。
1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的部门、方面、目标: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直属职能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等。方面: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地方政府的管理、中国驻外领事馆的管理。目
标:控制对外投资规模与总量;调整、优化对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结构;提高海外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对外投资企业等提供服务。
18、国际债券的种类:外国债券:国外发行、以市场所在地货币为面值。欧洲债券:筹资人在面值货币的发行国以外的第三国或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国际债券。全球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且可在世界各国众多的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24小时可交易的债券。
19、许可证贸易的种类:按交易标的划分:专利许可:专利使用权转让,最主要的方式;专有技术许可:受让人承担技术保密的义务,保密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商标许可: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商标;综合许可:前三种的综合。按照授权范围划分: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该地区仍享有权利时可将该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转让给该地区的第三者;排他许可:许可方仍享有权利,但不得转让给该地区的第三者;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享有上述权利,许可方不能转让给第三者,许可方自身在该地区也丧失权利;分许可/可转售许可:被许可方可将上述权利再转让给其他人;交叉许可:双方互相交换自己拥有的专利权。
20、BOT合同:BOT意即建设-经营-转让。BOT合同实际上是承包商将工程项目建成以后,承包商继续经营该项目一段时间才转让给业主的一种承包方式。业主在采用BOT方式发包时,往往要求承办商负责项目的筹资货提供贷款,从而使筹资、建造、运营、维修、转让于一体,承办商在协议期内拥有并经营该项目,从而达到回收投资并取得合法利润的目的。这种承包方式多用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而且适用的范围较广,尤其适合于那些资金需要量较大的公路、铁路、城市地铁、废水处理、发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它的优点在于东道国不仅可以引进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可融通资金和减少风险;而承包商则可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21、劳务输出的方式:劳务输出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直接出口劳务、通过在海外投资设厂。
22、融资租赁:含义: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融资,把购入的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期满后可退租、续租、留购等。特征:承租的设备的供应商由承租人选择;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需要签定两个或多个合同;全额清偿,在租期内出租人能回收设备的全部价值和相应的利润 ;租期长,与设备的
使用寿命基本相同;不可解约性:合同期限没满,不能退租;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退租、续租和留购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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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经营租赁:含义: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市场的需求购置设备,以短期融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负责设备维修与保养等,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是一种不完全支付的租赁方式。特征:中途可以解约;租赁期限较短;不完全支付:一次出租的租期内不能回收设备的全部价值;租赁的对象多为一定市场的通用设备;出租人负责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租金较高。
24、杠杆租赁:含义:出租人只提供购买设备价值的20-40%,以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60-80%款项,然后将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特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出租人购买设备时自己只需提供20-40%的价款;租赁期限结束,设备还有20%左右的残值;租赁期限满后,承租人必须以设备的残值收购该设备,不得以象征性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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