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

略论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

在社会管理总体格局中,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形成科学的社会管理网络,有着关键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党、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包括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发挥政府的主导和负责作用,增强民间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形成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等。形成这样的合作机制,必将有效提高政府和社会自主管理的能力。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必须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党委是社会管理体系的政治核心,在社会管理中处于领导地位。党委领导,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我们社会管理特,是政府与社会组织构建合作机制的根本政治保证。加强社会建设,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关键在党。坚持党委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我国新型政社合作的基本标志。
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就是党在社会管理的网络中成为政治上的核心,对于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具有政治上的凝聚力,善于组织、团结全社会的力量,为实现党的政治目标而奋斗。在现阶段,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共同奋斗。 ioftpd
党的领导地位与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党在社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坚持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保证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http: www.kaixin001坚持党在社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要将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社会管理核心理念,坚决改变党的领导观念、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要大力促进社会的发育和社会的自主管理,坚决改变居于社会之上、发号施令、依靠行政命令行事的领导方式领导就是服务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党要为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供更好的服务。要充分发扬民主,以改革的精神建设党,革除思想上、作风上、制度上和工作方式上一切妨碍民主的弊端。
坚持党在社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密切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成的建设,使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获得正确理论和思想道德的支撑,具有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社会管理体制中实现党的领导,既有权力因素的一个方面,又有非权力因素的一个方面。权力因素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构,支配、控制社会的能力和过程。执政党运用权力实现领导,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和方式,然而非权力因素所产生的自然影响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党治理国家与社会产生独特的作用和效果,有助于实现领导与管理的目标。非权力领导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领导者的良好形象、治理层面上的德治和法治、尊重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利用技术工具的政治功能、思想理论的创新、运用社会协商的民主机制等方面。现代政党的领导模式,应当是权力因素和非权力因素的有机统一。
我回到了清朝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和负责作用。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政府负责,就是负有主导社会管理的责任。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据党所制定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建设,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坚持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作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规划。社会管理的宏观规划是根据党的建议,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商讨、研究,而由政府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任何其它方面都不可能替代政府在这方面的主导作用。科学编制并组织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在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其它各个方面更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机结合。
坚持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保证社会管理的财力投入。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是公共财政在社会管理领域的支出。社会管理的投入,还包括社会各界对于社会事业的财物、时间和知识的投入,特别是企业对于社会发展所承担的责任。但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投入来自政府,这也充分说明政府对于社会管理的主导作用。
坚持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制定和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度上为社会管理提供保障。政府还要对社会管理的实施进行法律、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使社会管理的实施得以顺利进行。政府在这方面的主导作用,也是社会任何其他方面所不可替代的。
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还表现在大力支持社会领域的公民事务,扩大公众认同。政府不在社会领域与民争利,是实现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前提。我国部分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冷落态度,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面临的挑战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包括公民教育在内的方式激励公众关心社会事务,让公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坚持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加强自身的改革,转变职能和作用,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该强化的强化,该弱化的弱化,重点在于面向社会,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服务。


元电荷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必须增强民间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中,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又被称为社会中介组织。这是由于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也介于政府与公众、市场与公众、各种不同公众之间。社会组织的这种中介性质,赋予它独特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协同功能。
社会发展成熟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是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是一个广泛的组织体系,包括社会的各种职业服务组织、行业组织、城乡自治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区组织以及居民众的自我服务组织,等等。一般来说,发达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在我国,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将会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社会组织得到逐步完善的法规的规范,自律规范的逐步健全,必将更加蓬勃健康地发展。
社会服务型的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基本力量,是政府社会福利的实施者,同时,也是社会福利政策意见的提供者。社会服务型的组织还是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桥梁,在社会福利方面沟通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这种桥梁作用,又常被称为润滑作用,它使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趋于和谐、减少矛盾。
培育社会组织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发展大量的、健全的社会组织,才能够承担大量的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事务,使政府顺利地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从社会组织的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来说,则要拓展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在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有选择地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机构精简不下来,社区的管理与服务上不来,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民间社会组织太弱小,社会组织发育较迟缓,很多不该由政府管的社会事务,却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接。在现阶段,规范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承担社会服务运作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已有的规范也很小。因此,要切实调整政策,为培育社会组织创造必要条件。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他律。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熟,既需要党和政府制定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也需要社会组织重视自身的制度和各种规范建议,实行科学和严格的自律,以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日益增大,社会组织的数量也日益增多。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有的社会组织借机敛财,传播不良信息、扰乱社会关系等消极现象。许多社会组织为向社会公示自身的形象,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纷纷制定《自律公约》。
yaoming社会组织的他律,包括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事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特别舆论和服务对象的监督、批评等,社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等,是对社会组织实施他律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有的社会组织没有经过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给社会的管理、经济秩序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于这样的社会组织,更需要依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严肃整治。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形成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良好互动,要求加强党与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将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全发展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提高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种战略举措。要将党的政治工作、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深入到各类社会组织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的党的社会工作。在新的社会建构体系下,民间社会组织是具有内在独立性的组织,建构党的组织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从实现党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控制为出发点,而应该从党如何有效地联系民间社会组织、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功能为出发点。
社会治理是政府依法行政与社会参与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政府要倡导公平的原则,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分担政府转变职能后转移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是形成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标志。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这种合作互动机制,就是要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公共管理网络。
形成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要求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利用社会组织植根于民间的优势,发挥它们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这是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协调、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发展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多方需求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协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的必由之路。
政府必须理性地对待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在正视其发展的必然性的同时,进行积极的正面应对。一是将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看作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是社会成长和逐步成熟的治理结构,建构出政府、市场与社会合作共治的良性治理格局。三是在法律与制度上规范民间社会组织,保障民间社会组织与国家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正面应对不是政府屈从、放任民间社会组织,相反,是政府适应社会发展,增强自身组织社会和发展社会的能力。社会发展所孕育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而自发形成的,其整体质量和能力直接受到其内在的利益诉求、制度安排与组织水平的制约。显然,民间组织不是铁板一块,完全同质,相反,往往是良莠不齐的。它既可以成为人们维护权利的组织资源,同时也可以成为人们谋取不当利益的组织工具。所以,出于保护民间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政府应该有效引导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也就是保障和规范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健全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的功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
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把更多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以多种形式下放给社会组织承担,包括行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志愿组织等。如行业标准、行业规则、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可以赋权给行业协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支持等方面的职责,可以赋权给基层自治组织和NGO组织;环境、生态保护监测等方面的职责,可以赋权给NGO等组织。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这一类社会管理职能的转移。
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双重管理体制和监督、自律机制,注重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强化宏观管理,调整组织结构,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介组织和服务、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努力实现民间组织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组织健全,活动自律的目标,使民间组织的发展,尽快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社会管理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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