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转设为长春建筑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系统脱敏疗法案例【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4.07
∙【文 号】教发函[2011]77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建国大业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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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转设为长春建筑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1]7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转设为长春建筑学院的函》(吉政文〔2010〕13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并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现同意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转设为长春建筑学院,学校代码为13605;同时撤销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的建制。长春建筑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建筑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与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报我部备案的《终止合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吉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院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建筑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八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规模在10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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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mide302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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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院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四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十九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