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

电视剧双城记“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
目次
一、“贵族”还是“同侪”?
二、多维度阐释judicium parium
(一)关联条文
(二)“自由人”的范围
三、走向特权的同侪审判
四、结语
摘要: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
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
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关键词:
《大宪章》第39条;贵族;同侪审判;陪审制
近代以来,学界就《大宪章》(Magna Carta)条文及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已有诸多研究成果,海内外许多学者认为英美陪审团制度与《大宪章》第39条的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equals/peers联系极为密切,该条历来被认为是限制王权、保障自由的重要规定。英国法律史学家西奥多·普拉克内特(Theodore Plucknett)认为第39条孕育了陪审团制度;美国政治学家艾理斯·桑多兹(Ellis Sandoz)认为该条含有陪审团审判之意是一种自然而合乎逻辑的推理。另有学者指出,美国多个宪法修正案规定的被告人享有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亦与《大宪章》第39条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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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否认第39条蕴含陪审团制度的思想。例如,苏格兰历史学家威廉·麦基奇尼(William McKechnie)指出:持续存在数世纪且被普遍接受,甚至至今都难以消除的错误,就是《大宪章》乃现代陪审团审判的发端或保证,即便这一观念已为政治理论(的建构)发挥了极为突出的作用(也不能否认其是一个错误)。总之,关于第39条争论的核心在于:拉丁语judicium parium一词是否包含陪审制的意蕴,以及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援引该条实施陪审制的典型案例。
《大宪章》陪审制的神话铸成于斯,亦应解构于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方式是弄清judicium parium的原初含义及其演变过程。海外学者对该词的起源、适用范围、后续实践有比较充分的研究,但较少注意到用词和版本的变化,大多是直接指出该词背后制度的性质,并披露后续演变。本文旨在追溯第39条的原意、演进以及与近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关系,并厘清该词的翻译乱象。
先要说明的是,对于第39条的拉丁文vel有不同的理解(全文见后文):部分学者主张该词为“或”(or),即judicium parium与英格兰法(le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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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ae/law of the land)并列,后者涵盖宣誓裁判(oaths)、神明裁判(ordeals)、决斗裁判(battles)等方式;另一部分主张为“和”(and),不承认judicium parium具有独立的意义,但这一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所否认。还有学者主张该词具有“或”与“和”的双重含义,仍有独立意义。这三种情形都不影响后文论述。
一、“贵族”还是“同侪”?
近代若干拉英词典对judicium parium的释义殊为不同。有些词典将其解释为由同侪(或对等之人)审判,并强调“同侪”是指平民(commoners);而有一些词典解释称其仅指贵族独有的接受其“同侪”(即贵族)审判的特权。释义上的不一致反映出该词词义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加之《大宪章》的订立距今已800年有余,随后立法、司法实践的差异亦使得该词的含义及背后制度的性质发生了变形。如今,尤有追根溯源,探析1215年《大宪章》内judicium parium本义及其演变的必要性。为后文讨论之便,先将1215年版《大宪章》第39条拉丁原文摘录如下:
Nullus liber homo capiatur, vel imprisonetur, aut dissaisiatur, aut utlagetur, aut exuletur, aut aliquo modo destruatur, nec super eum ibimus, nec super eum mittemus, nisi per legale judicium parium suorum vel per legem terrae.
新近商务印书馆版中译本:
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文中下划线系笔者所加,下同)自清末修律至民国期间,judicium parium在不同中译本中有不同的译名(或未译出),包括“同列”“裁判官”“贵族”“同级贵族”等;当代学者则将之主要译为“同阶”“同辈”“同侪”
或“平等人士”等。那么,该如何理解
judicium parium的意思?
中国教育学刊英国人自身对judicium parium就有不同的英译。根据现存档案资料,1215
vs 2008
年版的英译本和1297年版的英译本关于该词采用了不同的译名,分别是judgment of his equals和judgment of his peers. 换言之,judicium parium是指“peers/equals审判”。那么,peers和equals是“同侪”,是“贵族”,还是别的意思?
现代意义上的peers与equals构成同义词,多数情形下可以互换,但译名“贵族”与“同侪”显然不同,因为《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的产物,彼时的
sfvpeer有不同于equal的特定内涵。梅特兰指出,peer在14世纪后才逐渐表示“贵族”,起初仅指同等者、同侪,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根据英国法律词典编纂专家托马斯·汤姆林斯(Thomas Tomlins)解释,peer是指王国的贵族(nobility of
the Kingdom)和议会的勋爵(lords of parliament),包括公爵(dukes)、侯爵(marquises)、伯爵(earls)、子爵(viscounts)和男爵(barons)。贵族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被视为peers of the realm. 如果贵族的爵位遭到褫夺,就不再享有由parium审判的权利。同时,贵族之下均为平民(com
moners)。法律意义上的平民是彼此的peers,受普通法院管辖。此外,罗马法也曾用过judicium parium一词,主要指由从元老院(Senators)选任的法官或陪审员实施审判,后演变为由执政官从元老院或骑士阶层选任法官或陪审员,极个别情形下平民可以获任。
然而,peer在特定情形下另有以下三种含义:(1)英格兰和诺曼底的犹太人。1190年3月22日,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一世(Richard I)曾颁布宪章赋予他们由其犹太人同侪审判的权利:“如基督徒与犹太人发生争议,应由犹太人的同侪予以审判。”1201年4月10日,英王约翰(King John)再颁宪章,大部分内容与理查德一世的宪章相同。(2)在英国的外国商人。1303年,爱德华一世(Edward I)赐予在英外国商人特殊形式的司法裁判的权利,即陪审团的部分人员选用其国家的同侪,该项权利由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于1328年确认。这一安排旨在应对外国人语言不通、法律规则不同的问题,颇具近代治外法权的意蕴。(3)威尔士人的同族。《大宪章》第56—58条专门予以威尔士人由其同族审判的权利。这主要是由于威尔士人与国王的冲突无法仅由英格兰人组成的陪审团解决(详见后文)。
可以发现,peer在中世纪有特定而不唯一的含义,不特指贵族,也包含“同侪”的含义。1215年《大宪章》第39条规定的主体是自由人(liber
homo/freeman),如将peers译作“贵族”,明显与“自由人”发生冲突。根据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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