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知识产权
【公布日期】1999.07.02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
正文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由外交会议于1999年7月2日通过)
  导则
泉水教学设计  第1条 缩略语
  第2条 缔约方法律和若干国际条约所予其他保护的可适用性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
  第3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
  第4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5条 国际申请的内容
  第6条 优先权
  第7条 指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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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对不规范的更正
  第9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第10条 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日、公XXX国际注册的保密副本
  第11条 延迟公布
  第12条 驳回
  第13条 关于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的特别要求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第14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15条 无效
  第16条 变更及有关国际注册其他事项的登记
  第17条 国际注册的首期和续展以及保护期
  第18条 关于公布的国际注册的信息
  第二章 行政规定
  第19条 几个国家的共同局
  第20条 海牙联盟的成员资格
  第21条 大会
  第22条 国际局
  第23条 财务
  第24条 实施细则
弗洛伊德  第三章 修订和修正
  第25条 本文本的修订
  第26条 大会对若干条款的修正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27条 成为本文本的缔约方
  第28条 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第29条 禁止保留
  第30条 缔约方所作的声明
  第31条 1934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的可适用性
  第32条 退出本文本
  第33条 本文本的语文;签字
  第34条 保存人
导则
第1条 缩略语
  在本文本中
  (i)“海牙协定”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下改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ii)“本文本”指由当前文本所制定的海牙协定;
  (iii)“实施细则”指本文本的实施细则;
  (iv)“规定的”指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
  (v)“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并经修订和修正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vi)“国际注册”指根据本文本进行的: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vii)“国际申请”指国际注册申请;
  (viii)“国际注册簿”指由国际局保存的关于国际注册数据的正式汇编,该数据系本文本或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或允许登记的,而无论存储此种数据的载体如何;
  (ix)“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x)“申请人”指以其名字提交国际申请的人;
  (xi)“注册人”指以其名字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国际注册的人;
  (xii)“政府间组织”指根据第27条第(1)款第(ii)项有资格参加本文本的政府间组织;
  (xiii)“缔约方”指参加本文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xiv)“申请人的缔约方”指使申请人因就该缔约方而言符合第3条所列少一项条件而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或缔约方之一;如果使申请人依第3条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申请人的缔约方”指这些缔约方当中被在国际申请中写明的那一个缔约方;
  (xv)“缔约方的领土”,缔约方是国家的,指该国的领土;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的,指该政府间组织的组织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xvi)“局”指受缔约方委托对在该缔约方领土内产生效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给予保护的机构;
  (xvii)“审查局”指依职权对向其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申请进行审查,以至少确定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条件的局;
  (xviii)“指定”指要求国际注册在某缔约方有效的请求;亦指该请求在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
  (xix)“被指定的缔约方”和“被指定的局”分别指指定所适用的缔约方和缔约方的局;
  (xx)“1934.年文本”指1934年6月2日在伦敦签署的《海牙协定》文本;
  (xxi)“1960年文本”指1960年11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海牙协定》文本;
  (xxii)“1961年附加文本”指1961年11月18日在摩纳哥签署的文本,系1934年文本的附加文本;
  (xxiii)“1967年补充文本”指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并经修正的《海牙协定》补充文本;
  (xxiv)“本联盟”指1925年11月6日的《海牙协定》建立的,并由1934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1961年附加文本、1967年补充文本和本文本所维护的海牙联盟;
  (xxv)“大会”指第21条第(1)款(a)项所述的大会或取代该大会的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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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vi)“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海上巨眼  (xxvii)“总干事”指本组织总干事;
  (xxviii)“国际局”指本组织国际局;
  (xxix)“批准书”应被解释为包括接受书或认可书。
第2条 缔约方法律和若干国际条约所予其他保护的可适用性
  (1)[缔约方法律和若干国际条约]本文本的规定不得影响对缔约方法律可能给予的任何更宽的保护的适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国际版权条约和公约给予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或依《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2)[遵守《巴黎公约》的义务]每一缔约方均应遵守《巴黎公约》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
第3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
  凡属于为缔约方的国家或为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的国民的人,或在缔约方领土内有住所、经常居所或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的人,均应有权提交国际申请。
第4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程序
  (1)[直接或间接提交](a)国际申请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直接提交给国际局,或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局提交。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可以声明的形式通知总干事,国际申请不得通过其局提交。
  (2)[间接提交情况下的传送费]任何缔约方的局均可对由其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要求申请人向其缴纳传送费,归己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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