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法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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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1-8  DDCADBAD        多选  1AB    2ABCD 3BD  4AB 5  ABCD
简答题   
1、2001 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在修订《商标法》时,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 协议以及我国的国情,第13 条明确对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两项规定: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的权利不受5 年期限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山核桃采摘机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蓝宝石4830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明文的结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采油指数 3、(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型。再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同样的是,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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