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9.26
【字 号】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施行日期】200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各类学校学生。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项目的(含门诊和住院)待遇。
  二、住院管理
  (一)市区统筹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就医凭证,即《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并由本人(或亲属)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24小时内将本人的《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未按规定使用本人《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的,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因病确不能转院的,本人或家属应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参保人员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项目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得在本次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相关的药品,不超过15天量。复介电常数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住院的管理,认真核验《证历本》,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住院、挂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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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日向住院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由个人自费的,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
  三、特殊病种管理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经临床诊断明确,下列项目可列入特殊病种范围:
  1.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 重症尿毒症透析;
  3. 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断和意见,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核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审核表》),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特殊病种审核表》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核准后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
  (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其中必需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反应或局部反应的对症处理,应有规范的检查记录。
  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的与相关特殊病种有关的用药、检查和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住院期间无放疗、化疗的,本次住院
不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进行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非化疗、放疗期间,在门诊仅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中的3.1抗肿瘤药时,其发生的费用可按特殊病种政策执行,其他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家庭病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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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因需要,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家庭病床。
  (二)参保人员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病床申请表》),并加盖设床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家庭病床申请表》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开普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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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因病需延长设床时间的,在办理延期手续前,应先结清本次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
  开设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并将专职医生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专用病历,并将经核准的《家庭病床申请表》附在病历后页备查。病历应按规定书写,病程和用药的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清晰。家庭病床病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四)经核准设立家庭病床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并为设床的参保人员提供。每周不超过3次(含)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护士上门注射费按医保规定支付。家庭病床每次巡诊应由设床的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病历上签字确认。
  (五)设床期间,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应按规定办理院外检查、相关手续;需住院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中记录撤床原因,待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后,再办理相应的住院(转院)手续。撤床后再次申请在原定点医疗机构设床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原家庭病床病历应继续使用。
  五、市区统筹范围外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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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外就医
  1.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转院证明》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住院的,仅限该次住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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