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专家管理规定

XX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
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tiedaobu第二条全区参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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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分级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成立分级评价工作专家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参加分级评价。
第四条分级评价工作按照自治区、盟市两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自评等级为0-2级的医疗机构,经盟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生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等。盟市卫生健康委应组建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自评等级为3-4级的医疗机构,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生效。自评等级为5级以上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
第五条分级评价分为医疗机构自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价三个环节。医疗机构自评,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并自动出具自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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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填报3级以上(含3级)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实证材料(含所填报级别主要评价内容的基本项和选择项系统截屏、相关问题详细解答、数据质量评价计算方法和SQL核查语句)。资料审核,即专家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实证材料进行集中桌面审核。现场评价,即在资料审核基础上,专家到医疗机构现场进行进一步评价。
第六条分级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电子病历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医疗机构申报信息真实有效性等。
第七条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全部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实证材料。给予自评等级为3-4级的医疗机构1次重新提交或补充相关实证材料的机会。自评等级为5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流程
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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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流程
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附件1-2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表
可贵的沉默教学实录注:1.对自评等级为0-2级的医疗机构,由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经盟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盖章。
2.对自评等级为3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
核确认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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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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