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和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封存病历
在医务⼈员进⾏医疗活动下形成的⽂字、符号、图形等资料都可以称为病历,病员的病历是如何存放的?病历是否可以复制?下⾯店铺⼩编就医疗病历复制与存放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和封存病历
⼀、什么是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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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复制病历的⼏个问题:
1、谁可以复制病历?
患者本⼈或者其委托代理⼈,死亡患者法定继承⼈或者其代理⼈(以下称为申请⼈)可以申请复制病历,复制病历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为患者本⼈的,应当提供其有效⾝份证明;
(⼆)申请⼈为患者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的有效⾝份证明,以及代理⼈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的有效⾝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及其代理⼈的有效⾝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与法定继承⼈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可以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院记录)、⼿术同意书、⿇醉同意书、⿇醉记录、⼿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是否能够以病历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复制病历?
医疗机构不能以病历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复制病历。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复制,在医务⼈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复制。
云南开远惊现死亡地带4、如何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指定地点,并在申请⼈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和医疗机构双⽅确认⽆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二少一宽5、是否可以收费?
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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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机构拒绝复制病历如何处理?
向卫⽣⾏政部门投诉,由卫⽣⾏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封存病历资料。
1、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患者或者其代理⼈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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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来讲,封存病历时,纸袋装好病历之后,⽤纸条粘上所有的接⼝,骑封条的缝签名及写上⽇期,复制病历时,最好编上号,对于粘贴化验单上有多张化验单的,⼀定每张化验单都复印。
(备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是可以封存复印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的是签封病历复制件,略有不同)
2、封存哪些病历资料?
可以封存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的是封存全部的病历资料,包括客观资料和主观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主观病历资料。
3、病历未完成,是否封存?
患⽅随时可以要求封存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封存。
4、封存的病历资料由谁保存?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5、封存后的资料如何解封?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6、医院单⽅是否可以封存病历?
可以。患者或者其代理⼈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7、医院拒绝或者拖延封存病历资料如何处理?
向卫⽣⾏政部门投诉。
8、封存病历前患者是否可以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留存?
患⽅可以随时要求复制病历资料,复制病历资料与封存病历并不冲突。
9、药品和⾎夜如何封存?
疑似输液、输⾎、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检验;双⽅⽆法共同指定时,由卫⽣⾏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液进⾏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液的采供⾎机构派员到场。
四、相关法律依据(节选):
1.《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术及⿇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千⼀百七⼗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四维瓷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政部门规定。
第⼀千⼀百七⼗九条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千⼆百⼆⼗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政部门报告重⼤医疗过失⾏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未按照规定进⾏⼫检和保存、处理⼫体的。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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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3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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