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前急救病历是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院前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  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院前急救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定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如科研、教学需要查阅院前急救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匝道桥第六条  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  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  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居敬小学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u50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为患者本人的,应当由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急救中心(站)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中国商业地产联盟
V给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包括:院前急救病历、院前病情告知书。
第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院前急救病历的部门(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急救中心(站)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中心(站)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院前急救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急救中心(站)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急救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中华企管网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774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病历   患者   急救   应当   资料   复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