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最新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最新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死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其实也就是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残程度。实践中,需要及时对患者伤残等级做出鉴定,然后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医疗事故的处理,包括追究责任以及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那么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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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全森林唱歌大奖赛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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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cn-kix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大学生核心竞争力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三)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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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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