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N的V”结构

论“N的V”结构
作者:***
来源:《现代语文》2020年第11期
        摘 要:基于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理论和构式语法理论,将“N的V”解释为以“的”为“心”的主谓结构,是缺乏足够证据的。由于它忽视了“的”在“N的V”结构中句法、语义层面的作用,所以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N的V”结构和古汉语“N之V”结构之间的承袭关系存在争议,亦不能以此证明“N的V”为主谓结构。汉语词类与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定中短语指称性较强;汉语中存在不符合布龙菲尔德向心结构理论的定中短语,以上条件则为将“N的V”归为定中结构提供了充分的理据。
        关键词:“N的V”结构;主谓结构;定中结构
        一、引言
        由于汉语缺少形态变化,句法结构错综复杂,句法成分和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因
GARY FAYE LOCKE此,在分析特定句法结构时,便会产生诸多分歧。“这本书的出版”“新中国的成立”“狐狸的狡猾”这样的结构,曾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基于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理论和构式语法理论,将“N的V”结构解释为以“的”为“心”的主谓结构;二是出于“N的V”结构本身形式与定中短语的相似性、汉语动词的多功能性,将“N的V”结构归为定中结构。可以看出,“N的V”结构的语法归属,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这两种观点展开分析。
        二、对主谓结构观点的分析
        (一)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
        吕叔湘、朱德熙在《语法修辞讲话》中对短语类型进行划分时,将“中国的解放”“态度的坦白”这一类短语划入主谓短语,认为它们是主谓句子形式中多了一个“的”字,意义没有产生任何变化[1](P7)。姚振武对现代汉语“N的V”结构和上古汉语“N之V”结构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性质基本一样,都不是名词性的偏正结构,而是某种主谓结构处于非独立的、指称的状态下的一种变体[2](P2)。陆俭明认为,几种将“N的V”结构解释为偏正结构的说法都是无法成立的。首先,由于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可以不一一对应,“V”是动词的说
法,与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理论”会产生矛盾。其次,将“V”的性质看作名词化或者谓词性减弱的成分,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因此,他提出用乔姆斯基的“中心词理论”重新对这类结构展开分析。“NP+的+VP”是名词性结构,但不是偏正结构,而是由结构助词“的”插入“NP+VP”这种主谓词组中间所构成的另一类“的”字结构[3](P387-391)。
        学界将“N的V”结构归属为主谓结构,主要有两方面的理据:
成人性行为        第一,“N的V”结构只能作主语和宾语,当它作主语或宾语时,删去“的”字,并不会影响句子意义的表达。因此,“的”不应成为判断短语结构的主要因素,添加“的”后的“N的V”结构仍是主谓结构。例如:
        (1)他帮助解圍。
        (2)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帮助解围。
        (3)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的帮助解围。(姚振武,1995)[2](P4)
        姚振武指出,例(3)是例(2)的省略,省略“的”后,句意基本不变。因此,“N的V”
结构为主谓结构。如果将“N的V”结构分析为偏正结构,则会和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结构理论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
        第二,认为“N的V”结构是从上古汉语“N之V”结构继承而来。姚振武认为,上古汉语主谓结构“N之V”结构与现代汉语“N的V”结构存在一种承袭关系。既然“N之V”为主谓结构,那么,与之相承的“N的V”结构自然也应被当作主谓结构[2](P2)。
        (二)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问题sre
        我们认为,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是缺乏充分的句法和语义证据的,从逻辑上说也存在一定问题。
        1.“的”在“N的V”结构中的功用
        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之一是,“N的V”结构在删去“的”之后,意义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对这一观点并不认同。首先,其意义是否发生变化是存在很大疑问的;其次,删去“的”并不能成为判断“N的V”结构性质的充分条件。我们知道,语言的三个层面包括句法层面、语义层面和语用层面。认为“N的V”结构删去“的”后不影响句意的表达,实际上是将“
的”预设为只是在语用层面起作用的语气助词,而在语义和句法层面不起作用。张伯江[4]、姚振武[2]均以“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的帮助解围”为例,对此加以证明,不过这样的例子基本上不会出现在日常交际中。我们曾通过询问的方式,对例(2)和例(3)的通行度进行了调查,被调查者都表示,“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帮助解围”更切合汉语母语者的语感。因此,张伯江、姚振武两位先生的举例并不十分准确,以此为支撑来解释“的”在“N的V”结构中的作用,就缺少说服力。请看“N的V”结构在日常交际中的常用用例:
        A:(4)狐狸的狡猾人尽皆知。
        (5)我很期待这本书的出版。
        (6)我很期待夏天的到来。
        B:(7)狐狸狡猾人尽皆知。
孔刚玉        (8)我很期待这本书出版。
        (9)我很期待夏天到来。
        在人们的认知体系中,“的”往往是作为定语标记插入到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当听到或看到上述用例时,首先会将其纳入到我们已有的认知体系中来。在A类用例中,“N的V”结构同定中短语“狗的忠诚”“女孩子的任性”“冬天的到来”应属于同一认知体系,听者或读者不会将其归入主谓结构。将“N的V”结构“女孩子的任性”,置于语境“你要理解女孩子的任性”中,它起到强调女孩子的性格特质——“任性”的作用。“女孩子”限制了“任性”的使用范围,起到了定语的修饰限制作用,即不是“男孩子”或者“小孩子”的任性。“图书的出版”与“这本书的出版”相类似,在删掉“的”之后,“图书出版”是既可以看作主谓短语也可以看作定中短语的歧义短语。周韧更是直接将“图书出版”看作定中短语[5](P447-456)。短语的结构和意义密切相关,添加“的”后,再将“图书的出版”“这本书的出版”视为主谓短语,是值得商榷的。反观B类用例,句中“N的V”结构不会产生歧义,这是因为A类用例“N的V”结构中的“的”与作为定中标记的“的”比较相似,而B类用例中的主谓短语则具有较强的陈述性。这也正是朱德熙等将“N的V”结构归为偏正短语的重要原因[6](P53-66)。
        2.“N的V”与“N之V”的关系
        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之二是,“N的V结构”是继承了上古汉语“N之V”结构。我
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客观理据,它仅是依据两个结构表面的相似性而作出的主观推断。学界对“N之V”结构的语义特征、句法功能仍存在一定分歧。以前学界普遍认为,“之”的作用是取消“N”與“V”主谓之间的独立性。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则指出,“之”不具有取消主谓短语之间独立性的功能,因为处于这个位置上的主谓结构本身就没有独立性。“之”应该是结构助词,语义上是非陈述性标记。这个说法近于将“A之B”看作主谓短语,而“之”是作为非陈述性标记插入到主谓结构之间的。陈远秀通过对《史记》和《论衡》中“主之谓”结构的穷尽式考察,认为“主之谓”是一种韵律格式,具有不同的表达功能(包括议论、感叹和疑问);“之”具有泛时空的语法功能,本质上与句子独立性无关[7](P58-69)。总的来看,对上古汉语“主之谓”结构的认识虽然仍有分歧,但将其视为“主谓短语”或“主谓结构”,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而关于现代汉语“N的V”结构性质的讨论却有很大争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是具有差异性的,并不能将它们简单化地看作是承袭关系。这两个短语的差异主要是由“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的表义不同造成的,而意义同结构密不可分,因此,“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之间的关系仍需深入探讨。只有上古汉语“N之V”和现代汉语“N的V”在用法、意义、使用范围基本重合时,才能对它们进行比较,而不能在预设“N的V”结构是“N之V”结构的承袭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就此而言,将“N的V”结构和“
N之V”结构进行表面性的对比,并由此得出“N的V”是一种主谓结构,这一结论是令人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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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学者认为,“N的V”存在着一些主谓结构倾向性非常明显的用例,如“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件大事”。其中,“N的V”结构“新中国的成立”在这句话中充当主语,主语作为被陈述的对象,被陈述的是“新中国成立”这件事而不是“成立”这个动作。因此,可以通过结构产生的意义来判断结构之间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是表示陈述的主谓关系。不过,在“我很喜欢穿红衣服的小女孩”这样包含定中结构的句子中,“我”喜欢的对象是“穿红衣服的小女孩”而不是“小女孩”这一孤立的对象,这说明在有些定中结构中定语对中心词的修饰限制作用很强,去掉定语后整个句子是不成立的。在“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件大事”中,不能因为“成立”删去前面修饰语后表义的不明确性,就否认它是定中结构,而将“新中国的成立”视为主谓结构。这实际上是在假定“的”在“N的V”结构无意义的情况下,而推断出“新中国的成立”是一种陈述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定中短语“新中国的成立”在这里可以直接作为指称性短语来指称这件事,而指称并不只是发生在主谓结构中。
        三、对定中结构观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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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德熙[6]、王冬梅[6]等学者,均将“N的V”结构归为偏正结构。这些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是,“V”在“N的V”结构中作为定中短语的中心词,是否发生了词性变化、指称化。关于将“N的V”结构看作定中结构的原因,多数学者认为,在“N的V”结构中,“N”与“V”存在明显的修饰关系,但并未对此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现代汉语语料的考察,我们认为,将“N的V”结构看作定中结构是具有合理性的。下面,就从三个方面对此展开探讨。
        (一)汉语词类的多功能性
        1.定中短语的中心词
        词类与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是汉语的一个显著特点,名词可以作谓语、动词可以作定语中心词,这都是汉语所特有的。例如:
        (10)对于留学生的管理
        (11)周密的调查
        以上用例表明,定中短语的中心词可以是动词。既然动词可以作定中短语的中心词,那么,“N的V”结构便存在成为定中结构的可能性。语言形式不同,意义也会有所不同。通过删去“的”来判断句子意义是否改变,是在默认“的”不具有句法、语义层面意义的前提下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添加“的”后,短语的性质也会发生改变。例如:
        (12)干干净净的一件衣服。
        例(12)中“的”不能省略,“的”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听者误以为该类用例是陈述结构而非定中结构。再如:
        (13)盖的房子
        (14)洗的衣服
        (15)写的信
        (16)住的人
        在上述用例中,“的”省略前后,其短语性质是不一样的。朱德熙指出,“述宾结构中也可以插入‘的’,例如‘盖的房子’、‘洗的衣服’、‘写的信’、‘住的人’。不过插入‘的’以后就变成偏正结构了。”[9](P24)就此而言,“的”是不能在确定其功用之前而随意添加或省去的。也就是说,将“N的V”结构中“的”轻易省去判断其结构的方法,不具有说服力,我们需要通过严密考察以证实诸如“对于留学生的管理”等“N的V”结构中的“的”和短语“这本书的出版”中的“的”性质不同后,才能进一步推论。
        “对于留学生的管理”和“这本书的出版”这两个短语,还有很多共同之处。这两个短语均不能单独使用,只能在句中充当成分。同时,这两个短语在句中均发生了指称化,短语的名词性增强。因此,将这样的“N的V”结构看作同“对于留学生的管理”性质相同的定中结构较为合理。
        2.定中短语的修饰词
        现代汉语中修饰词词类的多元化,也可从另一方面,来佐证“N的V”结构为定中结构。例如:
        (17)周五的圣诞节一定会给你留下难忘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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