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民间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根据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婚姻家庭,是指以父子、母子或配偶关系为基础的男女双方的家庭体。
    第二章 婚姻的订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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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民    第三条 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结婚合法确立夫妻关系。
    第四条 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关系,必须出具结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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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提供国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聘答应书,在公证机关备案后婚姻关系方可成立,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条 夫妻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后,夫妻关系可以解除,具体办法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 婚前家庭
    第七条 男女双方准备结婚时,应当注意维护双方家庭的正当利益,提出必要的资金、财产和合法权利等要求,并由公证机关办理收购手续。
    第八条 婚前家庭中存在共同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共同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相关工作,维护子女的正当权益,不得有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婚后家庭
唐健生    第九条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应当按照苏维埃共和国相关法律,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在婚姻家庭中携手共同生活,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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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婚姻家庭的生活具体安排,应当由夫妇协商确定,双方都有一定的劳动义务,应当维护家庭的和谐,不得有任何彼此欺凌、虐待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 婚姻家庭中存在共同子女,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fdg
    第十二条 就夫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提出离婚申请,但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拒绝离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离婚难以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夫妻双方或者共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夫妻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赔偿等权利,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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