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

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
一、 名词解释
宪法 ,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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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用的法律、法律和法律刑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
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机关判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代表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与规定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价值追求。
二、选择题
(一)单选题
1C  2A 3 A  4B  5B  6B  7D  8C  9D  10C  11谨慎性原则C  12C
13B  14D  15C  16D  17A  18B  19C  20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  21B 22B  23D  24B 25.A 26.B 27.C
(二) 音节带声调吗多选题
    1BC  2ABCD  3BD  4CD  5BCD  6ABC  7ABC  8CD  9ABC  10ABD  11ACD  12ABCD  13AB  14BCD  15ABCD  16ABC  17.ABD 18.BD
三、判断说明题
1.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法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吴君玉错,尽管在近代以前,即存在“宪法”的概念,但是,并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是近代以后的产物。
3.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4.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没有什么区别
法定机关对宪法内容、原则、精神等所作出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说明是宪法解释;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所作出变更、增删等,以推动宪法实施的活动是宪法修改。两者在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四、简答题
1.宪法为什么是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的法律”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要原则刑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普通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内容。如刑法。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所谓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最高法律效力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律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宪
法是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3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论文)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A、制定和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制定和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便于保证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其缺点是: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成文宪法往往也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异。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某些国家虽制定成文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则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可见,成文宪法并非一定刚性宪法。
3. 如何理解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论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倡导,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
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法国的《主权宣言》肯定该原则:“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者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宪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4. 什么是宪政?
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即以民主实施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石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5.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  (省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06: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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