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述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4.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5.简述宪法渊源的概念及其种类。
7.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9.试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0.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
11.简述单一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12.简述联邦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13.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14. 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5.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17.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内容。
18.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9.简述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20.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21.简述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的人员范围。
22.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范围。
23.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主体有哪些?
24.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5.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方面的主要权限。
26. 简要列举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27.简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28.试述的职权。
29.简述我国、副主席职位的补缺规则。
30.简述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范围。
参考答案
山西科教频道小郭跑腿1.简述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基本特征包括:(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2.简述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具体言之:(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现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国家必须予以尊
重和保护的原则。(3)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行使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4)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是:(1)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宪法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5.简述宪法渊源的概念及其种类。
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
6.简述当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
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7.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9.试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我国宪法、选举法对选举及有关问题的规定,体现了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要求。(1)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选举法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否定了有的国家采用的复数投票制;(3)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合议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4)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对特定主体,包括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少数民族公民等选举权进行保护的措施。
10.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11.简述单一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如下特点:(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5)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12.简述联邦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已经发生的未来
式。联邦制国家有以下特点:(1)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2)有多套政府体制。(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4)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5)在国际关系中,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6)在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13.朱湘桂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4. 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15.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16.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网络拓扑图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17.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内容。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18.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其中,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19.简述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20.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1.简述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的人员范围。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有权根据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
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