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1.11.1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1.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军事行动【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地面沉降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8日)
  现将《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司法助理员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告我部。
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和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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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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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虚心听取众意见,接受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华丰煤矿吧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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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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