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00745日,温州市综治委办公室、温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并阐明了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增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调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都将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固然,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全新的调解工作模式,但其现实的适用性还有待斟酌推敲,其推广实施也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以实践去充实、积累和完善它,使其真正成为一项长期有效的制度。本人现就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并就如何确保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实提出个人建议。
    一、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必要性的思考。
    首先,鹿城区共有21个街道、乡镇,截至2005年初,除少数几个偏远的、辖区企业少的乡、镇外,其他大多数街道、乡镇均设立了劳动监察中队或劳动保障所,大量的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由其来解决,大大分解了街道、乡镇司法所(调委会)每年调解的纠纷量。据统计,平均每年每个街道、乡镇司法所(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只有10起左右,最多的司法所(调委会)一年调解的纠纷也不足20起。根据这种现状以及目前我区基层司法所的警力,基本上不存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解或者积案的情况。
    其次,根据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的情况,一般不是很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完全有能力予以解决,而牵涉到政策性强或政府行为的矛盾凭司法所、调委会或一个专职调解员也很难解决得了,均由区、街道(乡镇)两级调处中心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协调解决。所以,在街道、乡镇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是否有其必要性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2、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经费落实的思考。
    按照温州市综治委办公室、温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乡镇渔业水质标准(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的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报酬和社会保险由各乡镇(街道)从综治工作经费中支出。但是,鹿城区综治委的综治工作经费历年来都比较紧张,除极少的一点禁毒经费专款专用外,没有其他专项经费下拨给街道、乡镇。同时,大部分街道、乡镇自身的综治工作经费更是紧缺,可能很难支出额外增加的一个临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2万元以上的费用,因而部分街道、乡镇的领导可能不支持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
    3、对专职调解人员来源的思考。
    根据以往经验,专职人民调解员需要较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储备和较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调解知识水平。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要聘请到适合做专职调解纠纷的人员存在一定难度。按照《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的要求,招聘的对象是:(1)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政法干部、乡镇干部;(2)法律工作者;(智血3)村居优秀调解员;(4)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5)热心从事社会治安工作的其他公民。笔者认为,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政法干部并不多,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政法干部更是少之又少;街道、乡镇退休干部大多没有较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调解知识,不一定具备专职调解员的条件,而且他们在了解工作难度和报酬不完全对称的前提下,也很少有人愿意发扬奉献精神。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则是接受过四年甚至更久的高等教育,他们不仅付出了高额的教育成本和艰辛的努力,而且往往胸怀远大的理想和志向来寻求毕业后的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们往往很难一心一意投入到这份工资低、难度大的工作中;即使忽略这些因素,他们真的加入了专职调解员队伍,恐怕除了书本里学的理论知识外,对基层的调解经验也一无所知,培养工作则要从头开始。法律工作者和村居优秀调解员均属于有职业的工作者,何况他们本身的收入远远高于为专职调解员所设定的工资标准,于情于理应当都不会舍大取小去做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优秀调解员都是村居的坐班干部,相对而言,他们的工作和报酬都比较稳定,他们一般不愿意辞掉比较稳定的工作去当临时工。热心从事社会治安工作的其他公民,则不一定具有专业调解知识,况且治安工作与调解工作的性质存在很大差别,热心社会治安工作的公民不一定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
    4、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思考。
    前几年由于街道、乡镇滥聘临时工,造成街道、乡镇机关人浮于事,同时增加了财政支出,给街道、乡镇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有关在全区街道、乡镇机关对临时工进行清退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得到了基层街道、乡镇干部的一致称赞。临时工的清退既减轻了街道、乡镇的经济压力,也缓解了街道办公用房紧张的现状。所以,若重新增设专职调解员作为临时工,则与当初的精简人员政策相违背,同时也得不到街道、乡镇领导的支持。
    二、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刀豆蛋白既然我们预见了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优势,我们就要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即使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仍旧很突出、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我们也要通过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寻求更好的方式方法来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以真正实现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笔者通过对我区街道、乡镇的调查和了解,经过分析思考,提出自己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一些浅薄建议,希望以此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
客户管理系统论文    根据《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的要求,在20078月底之前重点乡镇(街道)各设菅义伟为什么只有一年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乡镇(街道)应在200712月底之前各设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鹿城区现共有21个街道、乡镇,被列为重点街道、乡镇的有8个,按照要求共需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29名。根据鹿城区实际,现具有调解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的退休政法干部为数不多,以我区司法局为例,退休的十余位老同志,根据其身体状况,无一能胜任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各辖区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广,而不应把数量作为一项硬指标来完成,更不能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了对质量的把关,否则专职调解员就成了徒有虚名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的摆设,既不能实现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设想,又增加了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如此一来还不如不要设立。
    2、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针对本地实际。
    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地理环境各有不同,在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也各式各样,各地因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此项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鹿城区是温州市的中心城区,常住人口64万多,而外来人口达100余万,其中外来务工人员80余万,相对集中在城郊结合部的几个街道、乡镇,因而在这些街道、乡镇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对较多。所以笔者认为,鹿城区应设立以解决外来人员矛盾纠纷为主的外来人员专职调解员。由于外来人员大多分布在农村或企业,因此外来人员专职调解员的设立应向农村和企业延伸,这样更能便捷地为外来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为在实现温州第三次跨越中做出贡献的新温州人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环境。同时,由于村干部和企业干部本身已有报酬和福利保障,工资问题不再令人担忧,只需给予适当的补贴即可,这样,既能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又节省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要求。
    3、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避免专职不能专用。
    根据《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的定义,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按此定义,各单位不能随意安排专职调解员去从事其他与人民调解无关的工作。但是,就目前各街道、乡镇职能科室配置的工作人员情况看,大部分是一人身兼多职。例如合署办公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由街道、乡镇统一调配使用,除要完成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工作外,还要配合完成禁毒尿检、出租房安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等等街道、乡镇的中心工作。由于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导致了专职调解员工作的不持续性,也为不专用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专职调解员的专职专用必须得到街道、乡镇领导的认可和重视,这项工作才能得以真正实施。另一方面,如果专职人民调解员受聘后,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可能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这一制度不能持久地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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