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报告

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报告
    20*年以来,*工商局根据有关信息,通过多方取证与内查外调,成功查处了多起银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些案件不管是违法的性质、类型、行为方式,还是涉案领域都基本相似,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性。其要紧表现形式为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者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通常为10%-25%,最高达60%)给付银行费用,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者是记入其他收入,或者是不入账、记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商业银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汲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有着一套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因而在其有关的行业经营领域没有充分的竞争自由。同时,用户对其提供的经营服务(存款、贷款等)存在较强的依靠性。它显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独占地位经营者。本案当事人正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即借款人)同意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假借“手续费”等名义收受被指定经营者给付的贿赂,是典型的限制竞争与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对上述鲁棒性
事实行为没有过多隐讳,但在定性处罚过程中,基于银行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等原因,当事人提出下列观点:
张云逸    1.指定评估机构是为了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性,是预防金融风险的需要;
    2.银行安排专人对有关评估活动进行了管理,收取费用是基于其劳务投入应得的报酬;
    3.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管辖。
芳纶头盔    一、预防金融风险是否能成为限制竞争的理由
    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管业务之一,而放贷过程中出现“坏账”、“死账”等情况也是银行业面临的要紧经营风险,假如不执行审慎的经营规则,贷款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必定带来金融风险,甚至诱发金融危机。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业规范,银行发放贷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关于以资产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单位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银行根据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决定发贷款额度。按此操作规程,评估单位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客观、公正、准确,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贷款的风险,而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评估单位、评估人员与借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抬高评估价值骗取贷款的情况。
因此,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通过考察筛选,确定其认为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评估单位作为指定评估的企业从事该项业务,这是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看似合理,但要认真分析。
nsis    1.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有权平等参与市场自由竞争。
    评估行业有其特殊的准入制度。评估单位的设立,根据所从事的评估业务范围的不一致,首先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按其具备的评估师(估价师)人数、注册资本额等条件,分别向财政、建设等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评估资质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成立的评估单位即取得从事评估业务的资格,“可从事与其等级相习惯的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评估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并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银行自行拟定标准,设立“准入制度”,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评估单位从事评估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差别待遇,非法剥夺了合法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妨害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
    2.评估机构对其评估评估业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太阳是大家的教学设计    作为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评估行业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都有一整套专门的行业规范,评估单位都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职业操守,独立进行评估业务,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与准确。假如评估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除了造成缺失应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有意出具虚假报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并予以暂停执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银行要预防的风险并非完全由其承担,一旦发生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不仅借款人,而且评估单位也需依法对其行为承担风险责任。
日译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2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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