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总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总则
8.1总则
8.1.1总则(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释义:目的是为了规范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原检规所提目的太大,“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的总体目标,不是靠一个定期检验规则就可以实现。
  明确概念:什么是检验 ? !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1月14日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
  >>本条中的依据“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些规程包括: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
  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进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仍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高压储气井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其采用标准、材料、结构都具有特殊性,目前正在开展其监督管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定期检验技术尚不成熟,暂时不宜纳入到法规当中;正在四川等地开展高压储气井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除现有附件的特殊类别压力容器外,对于具体结构、典型压力容器(如球罐、加氢反应器、换热器、超高压水晶釜等)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部位、比例等,由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案确定;对这些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的检验,今后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技术标准,做为对本规则的补充。
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为新增条款,在ISO 17020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中,检查的定义是对产品设计、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本条从检查机构的性质上来定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其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压力容器应当处于停机状态,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压力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本条规定定期检验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是一种原则规定。本规则附件C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和科研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为的就是解决这类难以停机设备(冷库)的实际检验问题,使之规范进行,二者并不矛盾。
  >>实施了RBI的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在线检验。
  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释义:简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并且不再用图形表示;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由需要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次修订将所有的年度检查内容纳入到同时修订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本规则中删除了原检规中有关年度检查的内容。
  释义:简化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不再用图形表示;原定期检验的一般程序
 
pdg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
  释义:新增条款。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对使用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确定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在投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制造资料齐全,其安全状况等级登记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淮北市国税局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中年空巢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8.3 检验周期的确定
  实施RBI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1)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以压力容器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压力容器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释义:重新界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类别和适用对象,耐压试验不再单独作为一种检验类别,而是作为必要时进行的一个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类别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当没有年度检验要求时,就使用“定期检验”表述(相当于全面检验)。
  >>根据《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分类,本规则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不同类别定期检验的适用对象如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
  刘谷来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我们这一代人的困惑>>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全一致,增加了对4级容器有效监控措施和5级容器缺陷处理的要求;应用RBI技术的压力容器,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具体要求在《固容规》7.8条中另有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A、D的规定,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B的规定。
  >>安全状况等级被评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监控措施包括运行参数控制、应力应变监测、声发射监测、介质有害杂质控制、泄漏监测、壁厚监测等等,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
  >>将压力容器首次检验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对于首检延期情况,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成套装置运行周期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如果3年之内不能进行首检,还可以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进行RBI技术应用。对于一些特殊装置(如强腐蚀),如果设计要求的首检时间短于本规则规定(例如1年),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首检日期。
  >>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本规则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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