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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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
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股权交易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1  总  则    1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
4.1  教育设施类别    5
4.2  教育设施选址    5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
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
9  名词解释    29
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机构或设施。
2.1.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C4 体育用地、C5 返校节皇后医疗卫生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和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R大类中的R12R22R32R42中类。
2.1.4  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城市基本相同,无用地代码。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机械工程学报英文版
2.2.1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本导则中仅对需要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定,对C7文物古迹和营利性市场配套设施C2商业金融业两类不予纳入
2.2.3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条文中对涉及的个别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市级、区级和居住组团级配置标准。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制定的。
2.2.6  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及服务范围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1020万人,15个居住地区构成城市的功能组团。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6万人左右,服务半径8001000m23个居住区构成居住地区。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300400m46个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
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090.3万人,35个居住组团构成居住小区。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3.0.1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来确定。
给刘翔的一封信3.0.2  居住地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3.0.3  在新区和有条件的旧区,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相对集中布置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
3.0.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3.0.5  本导则各类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闽江学院爱恩实达学院4.1  教育设施类别
4.1.1  市级、区级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全市或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学校等,由全市总体规划和全区分区规划进行合理设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设置规定。
4.1.2  本导则仅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予以规定。
4.2  教育设施选址
4.2.1  中、小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4.2.2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4.2.3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2.4  中、小学校选址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5  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4.2.6  被列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应满足应急要求。
4.2.7  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4.2.8  幼儿园三个班以上(不含三班)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三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4.3.1  居住地区以下的教育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对应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4.3.2  教育设施应按照表4.3.2的规定配置。
4.3.3  小学按照66/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千人计算。
4.3.4  小学按照45/班计算;初中按照50/班计算;高中按照50/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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